案件情况:2018年6月29日,A公司签和B公司签署《XXX变配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明确工程竣工的条件是“经供电局验收合格并通电”。
2018年7月5日,A公司与B公司签署《补充协议书》,约定工程 2018年10月2日前未能通过供电局竣工验收合格并通电,被申请人缴纳的保证金不退还。且每延后一天竣工验收合格并通电,写申请人按照“原合同”总额每天千分之一向申请人支付资金占用费。
2018年12月2日,该工程才达到双方约定的竣工条件,逾期61天。B公司的逾期行为给A公司整个项目带来了高额损失,但B公司拒绝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以A公司违约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诉讼中,B公司提供供电局市场经营部出具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以及《通电证明》,证明《补充协议书》中的竣工验收时间为2018年10月2日,A公司依法向供电局询问情况,供电局出具《证明》明确陈述:案涉工程系由生产设备部验收,并于2018年12月2日出具了《竣工验收报告》。
再审中,律师代理A公司提出:一、二审判决一方面认可《证明》有效,一方面又不采信,反而以B公司与A公司在2021年7月28日才签署的《设施设备维护协议》推断工程完工时间,违背了民事证据认定的基本认定规则。
再审基于双方的具体行为,认可律师提出的观点,但同时也提出:即使根据A公司主张认定案涉工程是在2018 年12月2日才经供电局验收通过后通电,存在违约,则该日期距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 2018年10月2日通过供电局竣工验收并通电仅相差61天,违约程度较轻。同时,A公司亦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违约行为。因此,本案也可以认定本案双方存在相互违约的情形,均应承担违约金责任,且两种违约金计算下来双方的违约金责任大体相当,并且人民法院可以对违约金进行调整,调整至同一水平。所以从本案实际看,本案双方利益基本平衡。为避免诉累,本案双方不应在对本案权利义务问题再次进入诉讼解决,本案应认定原审对本案双方权利义务已经作了结清处理,本案不宜就此事由启动诉讼程序或者民事再审程序。
律师分析:诉讼程序中,启动再审程序很难。即便是本案,B公司存在明显伪造证据用于诉讼的情况,但因存在双方违约的情形,再审也认为双方的利益基本均衡得到,“不宜就此事由启动诉讼程序或者民事再审程序”。印证了广为流传的:能不启动就不启动的民事再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