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陈某,女,汉族,住河南省武 陟 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燕燕,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刚,男,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丙德,焦作市武陟县正剑法律服务所法 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8 月 21 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庭审中进行调解。
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 告离婚;2、请求判决原被告的三个未成年子女均由被告抚养;3、 请求判决被告协助办理原告户口迁移手续;4、本案诉讼费由被 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6 年 8 月 4 日原被告在武陟县民政局 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两人恋爱时间较短,沟通了解不多,没有充 分了解就仓促结婚,结婚后感情一般,2008 年 3 月 17 日生长子 张某辉,2012 年 9 月 2 日生长女张某翠,2012 年 9 月 2 日生次 女张某雪,双方夫妻感情本就薄弱,随着时间推移,因为双方性
格不合矛盾也愈发增多,经常为了琐事争吵,原告为了孩子和家 庭对被告处处忍让,希望其能够有所改变,但被告多年来没有丝 毫改变。被告对原告既不关心也不体贴,缺少夫妻间的温情与沟 通,被告未尽到为人夫应尽的责任与义务。此外,被告性格暴躁、 易怒,原告已经深感疲倦无法沟通,彼此积怨,致夫妻感情日益 淡薄,本就薄弱的感情愈加消磨殆尽。期间几乎没有任何沟通交 流,且双方从 2017 年开始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毫 无和好可能。原告对这段失败的婚姻彻底失望,只能通过诉讼解 决。综上所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 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 议: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刚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张某辉、婚生女张某翠、张某雪均由被告 张某刚直接抚养;
三、原告陈某一次性支付被告张某刚 2017 年-2024 年 8 月 31 日之前的三个婚生子女抚养费 30000 元( 当庭已支付);
四、原告陈某于 2024 年 9 月份起,每月月底之前支付被告 婚生子张某辉、婚生女张某翠、婚生女张某雪三个孩子的抚养费 各 500 元,至其满十八周岁;
五、原告陈某享有对婚生子女的探望权,在寒假、暑假时可 以将未成年子女带走暂住,探视时,被告张某刚应给予相应的协 助配合,其他具体的探视方式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六、原告陈某放弃第三项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 300 元,减半收取 150 元, 由原告陈某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本 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