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上海联建公助房,到底是不是福利分房?
方达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已服务 586人
全国
合伙人律师

基本案情

人物关系:

陈X亮、陈X民、陈X国系兄弟关系,陈X(陈X民之女)、陈X婷(陈X国之女)为其他当事人。

涉案房屋为联建公助房,原承租人为母亲张X美(已去世),征收时户籍在册人员为陈X亮、陈X民、陈X、陈X国、陈X婷五人。

争议焦点:

同住人资格认定:陈X亮主张其他成员因未实际居住或已享受福利分房,不符合同住人条件;陈X民、陈X国等主张户籍迁入后因家庭矛盾或居住困难无法居住,应视为同住人。

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涉案房屋征收后获得三套安置房及货币补偿款,各方对分配比例存在争议。

房产背景:

涉案房屋为联建公助房,原由陈X忠(父亲)单位分配,承租人为张X美。

陈X民曾通过联建公助方式获得宁X路房屋(后动迁安置为车X路产权房);陈X国购买浦东大道X弄X号X室房屋,单位出资三分之二,属福利性质。


案件经过

一审阶段(上海市X区人民法院):

征收补偿利益(三套安置房及货币补偿款)归陈X亮所有,其自愿补偿陈X民、陈X20万元,陈X国、陈X婷50万元。

陈X亮长期居住涉案房屋,未享受福利分房,符合“同住人”条件。

陈X民、陈X国因已通过联建公助或单位福利分房获得住房(车X路、浦东大道房屋),且户籍迁入后未实际居住,不认定为同住人。

陈X婷未成年时户籍迁入,居住权由其监护人保障,成年后未实际居住,不认定为同住人。

二审阶段(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联建公助房或单位补贴购房(如浦东大道房屋)属于福利分房,陈X民、陈X国已享受,不符合“他处无房”条件。

未成年户籍迁入不直接赋予居住权,需实际居住满一年且无他处福利房。

陈X民、陈X国等上诉主张一审遗漏居住困难事实,要求分得补偿利益。

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确认补偿方案的合法性。


相关法律问题:

上海联建公助房是否属于福利分房?

结论:是的,联建公助房属于福利分房性质。

依据如下:

案例中的法院认定:

陈X国购买的浦东大道房屋由单位出资三分之二,法院明确认定为“福利性质分房”。

陈X民通过联建公助方式获得宁X路房屋(后动迁安置为产权房),也被视为福利分房。

法律定义: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福利性质分房”包括联建公助房、单位补贴购房、房改售房等。

联建公助房通常由单位或政府提供土地、部分资金支持,居民承担部分费用,具有福利分配属性。


政策背景:

联建公助房是计划经济时代为解决住房短缺推出的模式,本质是单位或政府对职工的住房福利。

若购房款中单位承担主要成本(如案例中单位出资三分之二),则更明显属于福利分房。


总结

联建公助房性质:属于福利分房,因涉及单位或政府补贴,产权登记虽可能为个人,但购房过程具有福利分配特征。


律师总结:

产权登记人(或承租人)及同住人(需满足户籍、实际居住、他处无福利房)享有补偿利益。

已通过联建公助等方式享受福利分房者,无权重复主张补偿。

建议:涉及联建公助房纠纷时,需重点证明实际居住、他处住房性质及历史购房协议,以明确权益归属。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2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说说您遇到的问题...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婚姻家庭问题
上海联建公助房到底是什么?遇到动迁该怎么分?
0人浏览
辟谣系列:户口报出生,长期没有实际居住,仍然是公房同住人吗?
0人浏览
单位分的公房,好心借给亲戚住,动迁后原配房人有权拿动迁款吗?
0人浏览
上海公房动迁——增配房到底是不是福利房?享受过了是不是空挂户口?
0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