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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平律师
内蒙古-呼和浩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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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超时,司法鉴定帮助维权
更新时间:2012-02-15

医疗事故鉴定超时,司法鉴定帮助维权

案例简介:

郝某:男,72岁,因"左股骨粗隆骨折"先后于2001年10月、2003年3月于某医院做内固定手术,2004年初出现左髋关节活动严重受限导致不能坐立、下蹲,痛苦不堪,给生活带来极大不便。几年来不间断地找该医院讨说法,院方每次都是好言好语接待,给患者配轮椅、送特制床,但就是不提赔偿的事。到今年4月份,院方表示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责任认定才能决定是否赔偿,而患方申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却又因超时不被当地卫生部门受理。这种情况下患方接受我的建议作司法鉴定,结论为"患者左髋关节活动严重受限(6级伤残)与医方的手术失误具有因果关系",医患双方据此达成了赔偿协议,多年的纠纷就此了结。

办案体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由此可见,此1年为不变期间,该案例中的患者正是超过了这1年期间而未被当地卫生部门受理,在这种情况下,患者感觉维权无望才想到请律师。

本律师在明确了诉讼时效因中断而未终止后,为郝某申请作了司法鉴定。值得注意的是,司法鉴定后的赔偿是按照人身损害的标准进行赔偿,而医疗事故鉴定后的赔偿是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标准进行赔偿,并且,前者的标准较后者的标准高很多。实践中,这给医疗纠纷的解决带来了很大的混乱,需要立法进一步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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