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针对公司所负债,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亲自签下欠条或者授权他人签下欠条,属于债的加入,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关于水泥的买卖合同,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甲公司股东之一吴某经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同意签下欠条,吴某在欠款人处签字,并经宋某电话授权代宋某在欠款人处签字。签下欠条后,甲公司、吴某、宋某均未付款,乙公司起诉,要求甲公司、吴某、宋某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自愿偿还甲公司欠款的行为属于债的加入,宋某同意吴某代自己签字的行为,不能认为是明确同意以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因此宋某不承担还款责任。一审法院判令甲公司与吴某向乙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乙公司不服一审,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宋某电话授权吴某签字的行为构成债的加入,改判甲公司、吴某、宋某向乙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
后记:
本案一审中,乙公司自行起诉并参加诉讼,且申请了诉讼保全。一审判决结果乙公司不满意,因为一审法院经过诉讼保全,冻结到了宋某的财产,而甲公司和吴某的财产保全情况不理想,如果宋某不承担责任,将大大增加执行阶段的难度。乙公司提起上诉,并在二审阶段委托我所代理本案,最终实现了诉讼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