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X,被申请人贵州X开发有限公司,仲裁委于2024年2月立案受理,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仲裁庭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同时裁决支付劳动期间的工资。被申请人贵州X开发有限公司辩称,申请人为公司股东,被申请人未与其约定工资,被申请人认为不应当支付工资,申请人张X实际为公司股东,当时因申请人在外地,导致工商登记薄上没有申请人股东的身份信息。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为就其在被申请人处从事的工作时间及其工作形式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其工作的内容提供相关依据,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作为申请人张X的代理人,同时张X在代理人的帮助下,仲裁委最终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期间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