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辛某某与尚某某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孩子跟随辛某某生活,尚某某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协议签订后,被告仅支付了一年抚养费,剩余十几年抚养费一直未支付,辛某某与尚某某多次沟通未果。因辛某某经济条件有限,独自抚养孩子比较困难,就想通过诉讼途径向尚某某索要孩子抚养费。
高莎律师接受委托后,本着诚信正直、尽职尽责的执业素养,与辛某某详细沟通了案件有关情况,计算出尚某某之前下欠的抚养费数额以及今后应该如何支付抚养费的方案。因孩子属于未成年人,故需要辛某某代为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依据】
不同于大部分民事法律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因子女的出生事实或收养行为而产生。《民法典》第1084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 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即父母对子女负有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既有人身属性,又有经济属性,且不附加任何条件,不因夫妻双方之间婚姻存续状态的变化而变化,它是子女抚养费请求权的基础。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案件结果】
在案件调解中,律师通过换位思考的沟通方式赢得了对方当事人尚某某的好感,使其愿意对律师敞开心扉。通过充分沟通律师发现辛某某和尚某某之间存在很多误会,双方其实都非常爱孩子,只是因为两个人的价值观不同,尚某某认为辛某某不爱孩子,自己给的抚养费花不到孩子身上,认为尚某某不舍得为孩子花钱,所以才不愿意继续支付抚养费用;辛某某认为,尚某某是因为有了新家庭不愿意为孩子继续付出,只为孩子购买物品却不支付抚养费用,且为孩子购买的物品昂贵又不实用,不利于孩子养成勤俭节约的品行。
通过律师对两人之间产生矛盾的分析,消除了尚某某对律师的抵触心理,其完全认可律师的观点,认为两人之间就是因为价值观不一样才产生的误会,因此抚养费才没有按时支付,其也理解了辛某某是因经济条件不好才勤俭节约的不易。律师的良好沟通帮助双方解除了误会,使双方能够互相理解对方,也促使尚某某与孩子之间能够建立良好的母子关系。最终辛某某与尚某某达成了《调解协议》,也保护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案件点评】
专业的律师,不仅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也需要具备优异的家庭伦理道德观念和心理疏导能力。有效的沟通能够抓住双方当事人的心理,寻求利益共同点,亦是化解双方矛盾的根本。
本案中,律师本着调解解决和权益保护最大化且合法的原则,有效化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通过协商解决的方式解决抚养费问题,不让孩子成为矛盾的牺牲品,也不让父母之间的矛盾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使离异家庭的孩子也能感受到父母的关爱和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