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某游戏币运营商持有的游戏币是无成本的随意增减的,因而游戏币的价值就无从谈起,因此将游戏币作价269591元没有法律依据。
(一)李某利用漏洞套取的某币作为存储在服务器里的数据,可以由直播平台无成本地随意增减,同时直播平台的账户可以随时被直播平台封号,账号一旦被封,游戏币就失去了意义。
起诉书中,也没有明确直播平台所受到的损失数额,而是用了“某游戏币共计价值人民币269591元”的说辞,可见公诉人也不能确定直播平台是否遭受了损失,以及到底有多少损失。
当李某套取某游戏币时,直播平台并未相应地失去对某游戏币的支配。根据李某的供述,后来有很多买家投诉账号被封,或者打赏给主播的游戏币不能使用,说明直播平台能继续支配和控制用户对游戏币的使用。该部分不能使用的游戏币不应计算在内。
同时,结合直播平台相关的笔录,用户在用游戏币打赏主播后,主播再根据打赏记录和平台分成,分成的基础就在于用户购买的游戏币所对应的价值。也就是说,只有在玩家用虚假充值的游戏币打赏完主播且分成后,直播平台才会真正造成损失,在此之前,游戏币所谓的财产价值并未实现。到底有多少虚假充值的游戏币让直播平台算作了与主播的分成,案卷也没有明确。
进一步地,游戏币作为电子数据,具有可复制的属性,和现实生活的物品不同,并不会“拿走一个,少一个”。倘若以具备复制属性的数据,其被复制份数的鉴定价值认定直播平台遭受的损失,显然也并不合理。
(二)直播平台声称虚假购买的游戏币全部使用不足以完全采信
究竟有多少游戏币实现了多少价值的分成仍然有待商榷。在此基础上,直播平台所声称的游戏币全部使用也需要存疑。第一,全部使用的游戏币不代表已经全部参与主播分成;第二,直播平台的笔录需要其他套取游戏币账户的原用户的证言进行验证;第三,直播平台系根据用户投诉的情况进行解冻,对于其他未投诉反馈的用户,直播平台有无解冻仍需定论。
(三)即便游戏币已全部实现直播分成,也是在直播平台知情封号后为化解用户矛盾所采取的措施,其性质类似被害人承诺
退一步讲,即便李某套取的游戏币都被参与了分成,这也是在直播平台知情并及时封号后,为了降低对客户的影响,主动作出的后续行为。也就是说,直播平台已经通过封号防止了相关的损失的发生,但出于其用户体验的考虑,主动让客户使用了这些游戏币,不存在李某对直播平台的意志控制或行为控制。将直播平台同意和承诺的补偿客户的行为也归责于李某,不符合刑法上的罪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