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8月15日2时,胡某、王某在C区某拉面馆内,因琐事与李某发生口角。后胡某用椅子砸向李某头部,导致其右侧硬膜外血肿,双侧额叶脑挫伤等伤情。经法医鉴定,李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胡某当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2018年1月31日,C区检察院以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向C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害人李某提起自诉,认为王某亦犯故意伤害罪,C区法院驳回起诉。李某不服,提起上诉。某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23年11月,李某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有误,王某和胡某应当按照共同犯罪论处”等为由,向某高院申诉。
【判决结果】
某高院认为,原审裁定确有错误,指定某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关于胡某犯罪的认定
根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胡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条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关于王某和胡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对同一被害人共同故意实施伤害行为,无论是否能够证明伤害结果具体由哪一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造成的,均应当按照共同犯罪认定处理。本案中,公安机关在处理时未对王某和胡某的犯罪行为进行整体评价,忽略了王某的犯罪行为。王某和胡某的共同加害行为应当按照共同犯罪认定。
三、关于王某和胡某主犯、从犯的认定
根据监控录像所呈现,是王某先行挑起犯意,并先于胡某对被害人李某实施的殴打。从这个角度来看,王某的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的帮助犯角色(实为共同正犯)。在胡某加入后,王某仍继续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行为,王某明显表现对胡某行为的默许。被害人倒地昏迷后,王某向其身上吐痰,更加彰显了王某对于暴力行为的肆意嚣张和对他人安危的漠视。没有王某的共同加害行为,胡某一人不至于对被害人造成如此严重的伤害。在这一案件中,至少可以认定王某具备帮助犯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