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诉讼请求
1. 原告赵某芳、赵某芬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赵某丽支付赵某芳、赵某芬各 53.75 万元。
要求赵某丽承担本案诉讼费。
2. 被告赵某丽上诉请求
改判赵某丽无需支付赵某芳、赵某芬费用或发回重审。
判令赵某芳、赵某芬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
1. 赵某丽观点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赵某杰生前承租的三处房产在其去世后,已分别由刘某、赵某芳、赵某芬购买,是根据赵某杰和刘某的工龄的福利房。赵某杰的遗产份额已被赵某芳、赵某芬分配,涉案房产是刘某根据自己的工龄购买,且是刘某售卖该福利房所得款项购买的,属于刘某的财产,并非赵某丽的财产。
赵某丽给哥哥姐姐写声明的基础即分配赵某杰的遗产本身不存在,所以无需因分配遗产而支付款项。涉案房产虽登记在赵某丽名下,但购房款是刘某支付,该房产属于刘某所有,如果认定是赵某丽的,也是基于刘某的赠与行为,应当是赵某芳、赵某芬与刘某之间的事,与赵某丽无关。
刘某作为关键人员,一审未追加为当事人进行审理查明就作出判决,不符合程序规定。本案对赵某杰的遗产和刘某的财产没有查清,就判决赵某丽承担因继承遗产而支付赵某芳、赵某芬费用。
合同相关问题
赵某丽在合同中承诺给赵某芳、赵某芬各 53.75 万元,是因刘某赠与赵某丽一套房子。如果涉案房屋以及赵某芳、赵某芬购买的两套房屋认定是赵某杰的遗产,则应当由赵某芳、赵某芬起诉刘某,三人以及赵某丽对上述三套房产共同进行分配,赵某丽虽有对赵某杰的继承权但并未主张。赵某丽合同中同意赵某芳、赵某芬每人应分得 53.75 万元,属无权处分行为。
如果涉案房产是刘某的个人财产,除本人外任何人无权处分。如果定义成遗产纠纷,赵某丽处分刘某的财产是无效的。如果认为赵某丽取得了刘某赠与的房屋后,自行答应赠与给赵某芳、赵某芬各 53.75 万元,那么这就是赠与合同,根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赵某丽明确不想给付此笔金钱,即撤销赠与。
2. 赵某芳、赵某芬观点
同意一审判决。赵某杰 1998 年 5 月 3 日去世,当时工资就几百元,短短几个月购房款不可能是刘某的存款,应是夫妻共同存款购买的房屋,房屋也用了双方的工龄,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刘某擅自出售房屋,赵某丽用出售房屋的钱购买房屋登记在赵某丽名下。他们跟赵某丽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并不存在赠与的问题。根据双方合同,赵某杰和刘某的房屋被赵某丽出售,赵某芳、赵某芬应该分得房屋款项,也就是继承部分 537500 元。本案是合同纠纷,刘某不是合同相对人,一审没有追加刘某为当事人正确。
三、法院查明事实
1. 房屋相关情况
个人购买国家机关公有住房申请表显示:赵某杰系 M 单位员工,1950 年 12 月参加工作、1992 年 6 月离退休,1996 年 1 月建立住房公积金,其本人及配偶共同承租分别位于北京市西城区 A 号、B 号(进住时间为 1988 年 2 月)及北京市西城区 C 号的房屋。刘某系赵某杰配偶,北京 Y 单位员工,1956 年 2 月参加工作、1992 年 2 月离退休,未建立住房公积金。
1998 年 5 月 18 日,赵某芳与刘某共同填写该申请表,欲以成本价购买上述三套现住房,付款方式为一次付清(100%,时间约定 1998 年 6 月 10 日 - 15 日)。该申请表备注注明: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赵某杰另加工龄 5 年,刘某加工龄 4 年,共 9 年。赵某杰 1958 年至 1978 年工作 20 年,刘某 1960 年至 1978 年工作 18 年。
庭审中,赵某芳、赵某芬、赵某丽共同确认,北京市西城区 B 号房的所有权证于 2000 年 5 月 22 日填发,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刘某。2016 年,刘某出售该房屋后将所得卖房款交予赵某丽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房屋。
赵某芳、赵某芬当庭提交北京市西城区 A 号房的购买收据,欲证明其二人与刘某于 1998 年 11 月 23 日同时交纳北京市西城区 A 号、B 号房的购房款。赵某丽对此不予认可,称其不清楚上述购房款于何时交纳。
2. 其他情况
2017 年 11 月 7 日,赵某丽出具文字材料,载明:B 号于 2016 年上半年出售,售价为 430 万元。该房为赵某杰去世后,刘某购买的。赵某芳、赵某芬认为该房为赵某杰遗产,其二人应各自分得售房款的 1 / 8,赵某丽同意其二人每人应分得 53.75 万元。现售房款已买房用于赵某丽与刘某居住,重新购买的房屋登记于赵某丽名下。赵某芳、赵某芬同意,待赵某丽挣钱后,分别支付赵某芳、赵某芬各 53.75 万元。
赵某杰于 1998 年 5 月 3 日死亡。
四、法院观点
1. 法律依据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2. 争议焦点分析
合同是否成立及生效
北京市西城区 B 号房系用赵某杰及刘某工龄折算并补足相应价款后取得,赵某丽在书面材料中承诺因其所售房屋属于赵某杰遗产,待其挣钱后愿意支付赵某芳、赵某芬各 53.75 万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赵某芳、赵某芬对该意思表示能够形成合理信赖,双方之间的合同已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履行期限问题
因赵某丽何时能挣到钱无法确定,各方在庭审中亦未能就履行期限达成一致,故该约定应视为约定不明。赵某芳、赵某芬向法院起诉可视为是向赵某丽的催告,但应给赵某丽合理准备期限,现答辩期已届满,赵某丽仍未履行,已构成违约。
五、裁判结果
1. 赵某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某芳 53.75 万元。
2. 赵某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某芬 53.75 万元。
房产律师点评
一、争议焦点总结
1. 赵某丽的行为是否构成无权处分。
2. 赵某丽与赵某芳、赵某芬之间的行为是否构成赠与。
二、焦点分析
1. 关于无权处分
赵某丽主张其行为系无权处分刘某个人财产,应属无效。但无权处分并非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事由,所以该主张不成立。
2. 关于赠与
赵某丽另主张撤销其对赵某芳、赵某芬的赠与,但双方合同系基于家庭成员之间对财产分配而作出,且赵某丽表示其愿意给付钱款也是为了家庭和睦孝顺父母,故该行为并无赠与与接受赠与的合意,因此赠与主张无事实依据。
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运用
1. 重视财产来源证据
在本案中,个人购买国家机关公有住房申请表以及购房收据等证据起到了关键作用。这些证据清晰地展示了房屋的来源,包括赵某杰和刘某的工龄折算情况以及购房款的支付时间等信息。这启示我们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深入挖掘财产的来源渠道,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证明财产性质的细节。例如,对于房产,可以从购房合同、公积金使用记录、工龄计算依据等方面收集证据,以明确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遗产范畴。
对证据的整理和分析要全面细致。不能仅仅依赖某一个单一的证据,而是要将多个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如本案中,将赵某杰和刘某的工作经历、住房公积金情况以及购房的具体流程等证据结合起来,更有力地证明了涉案房屋与赵某杰遗产之间的关联。
2. 及时固定有利证据
赵某芳、赵某芬及时提交了北京市西城区 A 号房的购买收据,这一行为为他们在诉讼中占据有利地位奠定了基础。这提醒我们,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的第一时间,要尽可能收集和固定对己方有利的证据。例如,在家庭财产分配过程中,如果出现可能产生争议的情况,应立即收集相关的书面文件、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并确保这些证据的保存方式安全可靠,防止证据灭失或被篡改。
二、合同关系的把握
1. 明确合同的性质和效力
赵某丽出具的书面材料虽然形式上较为简单,但从法律角度分析,其内容构成了一个明确的合同关系。这表明在处理家庭内部财产分配问题时,即使没有正式的合同范本,只要双方的意思表示明确且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就应当认定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我们要善于从当事人之间的往来文件、口头承诺等看似平常的行为中,发现并明确其中蕴含的合同关系。
对于合同效力的判断,要依据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要件进行分析。在本案中,赵某丽的书面承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赵某芳、赵某芬也接受了该承诺,双方之间形成了有效的合同。这提醒我们,在确定合同效力时,要关注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同内容是否合法等关键要素。
2. 合同履行的保障措施
本案中,双方约定待赵某丽挣钱后支付款项,但对于履行期限没有明确约定,导致后续产生了争议。这启示我们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对于合同履行的期限、方式、条件等关键条款,必须尽可能明确、具体地进行约定。如果无法确定具体的履行时间或方式,可以约定相应的确定机制或替代方案,以避免因约定不明而引发纠纷。
当合同履行出现问题时,要及时采取措施。赵某芳、赵某芬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催告赵某丽履行合同义务,这是一种有效的维权方式。这提醒我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对方出现违约行为,应及时发出催告通知,并保留相关的催告证据。如果催告后对方仍未履行,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及时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如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三、法律程序的遵循
1. 当事人的确定
赵某丽主张应追加刘某为当事人,但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认定本案是合同纠纷,刘某并非合同相对人,无需追加。这启示我们在诉讼过程中,对于当事人的确定要依据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判断。不能盲目地要求追加当事人,而是要分析所追加的当事人与案件的直接关联性以及其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如果追加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没有实质性帮助,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当事人构成要件,那么就不应随意追加。
同时,在确定当事人时,要充分考虑对方可能提出的反驳理由,并做好相应的应对准备。例如,如果对方主张某一当事人应被追加,我们要能够从法律关系和案件事实的角度,阐述己方的观点,说明该当事人不应被追加的理由。
2. 诉讼请求的合理设定
赵某芳、赵某芬在一审中明确提出了要求赵某丽支付各 53.75 万元的诉讼请求,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这表明在设定诉讼请求时,要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合理、准确地计算出己方应得的权益。不能过高或过低地提出诉讼请求,过高可能导致部分请求得不到支持,增加诉讼成本;过低则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诉讼过程中,要根据案件的发展和新出现的证据情况,适时调整诉讼请求。如果发现新的事实或证据,足以支持更高或不同的诉讼请求,应及时向法院提出变更请求的申请。
四、家庭关系与法律权益的平衡
1. 家庭和谐的兼顾
虽然本案最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纠纷,但在处理过程中,不能忽视家庭关系的影响。赵某丽最初的行为是基于家庭和睦的考虑,这提醒我们在维护当事人法律权益的同时,也要尽量避免对家庭关系造成过度的破坏。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尝试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解决纠纷,兼顾家庭和谐与法律权益的平衡。
对于家庭内部的财产分配问题,可以提前制定明确的规则或协议,以减少潜在的纠纷。在制定规则时,要充分考虑家庭成员的利益和感受,尽量做到公平、合理,避免因财产分配不公而引发矛盾。
2. 法律权益的坚决维护
赵某芳、赵某芬在本案中坚决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这表明在家庭财产纠纷中,不能因为亲情关系而放弃自己应有的法律权益。当家庭成员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维权。
在维护法律权益的过程中,要保持理性和冷静,避免情绪化的反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进行操作,确保维权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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