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诉讼请求
1.原告赵某芝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涉案房屋由赵某芝一人继承,归赵某芝所有。
要求本案诉讼费由赵某君、赵某亮承担。
2.被告赵某亮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赵某芝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要求本案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赵某芝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1.赵某亮观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赵某亮认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是其父母的共同财产,该房是按房改房优惠按工龄购买的。
对于赵某亮之父所写遗嘱、光盘以及将遗产全部给赵某芝的陈述,赵某亮均不予认可。理由是遗产中有其母亲份额,父亲没有权利支配全部财产。
赵某亮对公证遗嘱的真实性也不予认可,认为父亲已经 80 多岁,有可能受到威胁,且没有医院健康证明。
2.赵某君、赵某芝观点
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赵某亮的上诉请求。并指出母亲高某春先去世,如果赵某亮想争取权利,应当在母亲在世时争取。
三、法院查明事实
1.家庭关系
赵某贵与高某春系原配夫妻,育有子女四人,分别为赵某震、赵某君、赵某亮及赵某芝。
赵某震于 1984 年 4 月 24 日因死亡户口注销,赵某震生前未婚未育。
高某春于 1998 年 12 月 12 日去世,赵某贵于 2012 年 4 月 7 日去世。
2.房屋购买情况
2003 年赵某贵(买方、乙方)与北京市某单位(卖方、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购买涉案房屋,房款 31294 元。
甲方根据文件规定,同意乙方享受房价款计算公式、付款方式以及成新折扣、工龄折扣的优惠;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
赵某贵交纳了全部购房款,涉案房屋在 2005 年登记至赵某贵名下。赵某芝提交了房屋买卖契约、房款发票两张、涉案房屋房产证作为证据,赵某君认可这些证据,赵某亮仅认可涉案房屋房产证的真实性,不认可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并申请法院向北京市某单位调查涉案房屋是否使用了高某春的工龄优惠。
法院与北京市某单位联系后得知,赵某贵与高某春均系该厂职工,但涉案房屋房改房过程中的相关档案材料已经无法提供,无法确定该房屋的购买是否使用了高某春的工龄优惠。
3.遗嘱情况
赵某芝提交公证书,证明赵某贵在 2009 年前往北京市公证处进行了遗嘱公证,将涉案房屋指定由赵某芝一人继承。公证遗嘱内容为:“立遗嘱人:赵某贵,遗嘱内容:我名下的房产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上述房产是我个人财产。在我去世后,将上述房产遗留给女儿赵某芝个人继承。立遗嘱人:赵某贵(手签)”。赵某君认可该遗嘱真实性,赵某亮对公证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赵某贵当时已经八十多岁,有可能受到威胁,故申请法院调取该公证遗嘱的档案材料。
赵某亮对于公证遗嘱不予认可,对公证谈话录像及接谈笔录中赵某贵的陈述均不认可,认为涉案房屋有母亲高某春的份额。法院查看档案材料及公证谈话录像后发现,赵某贵在录像中精神状态良好、言语表达准确、思维清晰连贯,谈话过程中明确表达了其将涉案房屋指定由赵某芝一人继承的意思,赵某贵表示自己文化程度不高、只能签名字,公证人员根据赵某贵的意思制作遗嘱,代填申请表,赵某贵确认遗嘱内容后签名。另外,赵某贵在公证谈话过程中表示,涉案房屋的购房款由其个人出资。
四、法院观点
1.法律依据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争议焦点分析
焦点一:涉案房屋是否为赵某贵一人的遗产
高某春于 1998 年 12 月 12 日去世,涉案房屋于 2003 年签订合同购买,相隔四年有余,无证据表明赵某贵购买该房屋时交纳的购房款包含高某春的权益,赵某贵在进行遗嘱公证谈话时亦表示该房屋购房款由其个人出资。
虽然房屋购买合同中提到了工龄折扣优惠,但经法院向北京市某单位调查了解后,无证据表明该房屋的房价折扣优惠中包含高某春的工龄折扣,所以法院认定涉案房屋是高某春去世后赵某贵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于赵某贵个人所有,赵某贵去世后当属其个人遗产。
焦点二:赵某芝提交的公证遗嘱是否有效
虽然赵某亮质疑赵某芝提交的公证遗嘱的真实性,但经法院审查相关公证档案材料,该公证遗嘱程序合法,遗嘱内容与赵某贵本人的遗嘱意愿一致,遗嘱当属有效。
五、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赵某贵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由赵某芝继承。
律师点评
一、争议焦点总结
1. 涉案房屋是否属于赵某贵与高某春夫妻共同财产。
2. 赵某芝提交的公正遗嘱效力。
二、焦点分析
1.关于涉案房屋的财产性质
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
经法院向北京市某单位调查了解,无证据证明涉案房屋房价折扣优惠使用高某春工龄,且无证据证明赵某贵购房款系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所以法院认定涉案房屋属于赵某贵个人财产是恰当的。
2.关于公证遗嘱的效力
法律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即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在本案中,根据公证处提供的档案材料及公证谈话录像显示,赵某贵在录像中精神状态良好、言语表达准确、思维清晰连贯,谈话过程中明确表达了其将涉案房屋指定由赵某芝一人继承的意思,公证程序合法,法院认定公证遗嘱有效正确。
赵某亮主张赵某贵受到胁迫,但没有举证证明,法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所以根据赵某贵的公证遗嘱,涉案房屋应由赵某芝一人继承。
《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审查的重要性
1.书证的作用
在本案中,房屋买卖契约、房款发票、房产证以及公证书等书证对于案件的走向起到了关键作用。例如,赵某芝提交的房屋买卖契约、房款发票等能够清晰地展示涉案房屋的购买过程以及资金来源情况。这些书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法院认定事实至关重要。
书证的收集需要全面且细致。不仅要收集对己方有利的证据,还要对对方可能提出质疑的证据做好充分准备。比如,赵某亮对部分书证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核实证据的来源和获取方式,以确保证据的可信度。
2.公证材料的审查
公证遗嘱在本案中是一个核心证据。对于公证遗嘱的审查,不仅要关注遗嘱的内容,还要深入了解公证的程序。从本案来看,法院对公证档案材料的审查,包括公证谈话录像、接谈笔录等,从多个角度验证了公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公证材料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为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但同时,也需要对公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保持警惕,如公证人员的资质、公证程序是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等。
二、事实认定的关键因素
1.购房款来源与房屋产权
涉案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关键在于购房款的来源以及房屋购买的时间节点。法院通过调查发现,房屋购买于高某春去世四年之后,且无证据表明购房款包含高某春的权益,这为认定涉案房屋为赵某贵个人财产奠定了基础。
在处理类似案件时,需要对购房款的来源进行深入调查,包括资金的流向、支付方式等细节。同时,要结合房屋购买时的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房屋的产权归属。
2.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确定遗嘱的效力,核心在于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的真实意愿。在本案中,通过公证谈话录像可以看出赵某贵精神状态良好、表达清晰,明确表达了将涉案房屋由赵某芝继承的意愿。这充分证明了遗嘱内容与遗嘱人的真实想法相符。
对于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判断,不能仅仅依赖于遗嘱的书面内容,还需要结合遗嘱设立过程中的各种细节,如遗嘱人的行为、言语表达、精神状态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三、法律适用的精准把握
1.继承相关法律的运用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指定法定继承人继承。在本案中,公证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且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应当认定为有效遗嘱。
对继承相关法律的理解和运用需要精准。不仅要熟悉法律条文的表面含义,还要深入了解法律的立法意图和适用条件。在处理复杂的继承案件时,要能够灵活运用法律规定,准确判断案件中的法律关系。
2.房改房政策的考量
本案涉及房改房,需要考虑国家关于房改房的政策。虽然房屋购买合同中提到了工龄折扣优惠,但由于无法确定该优惠是否包含高某春的工龄折扣,且无其他证据支持,所以法院在认定房屋产权时并未将此因素作为决定性因素。
在涉及房改房等政策性较强的案件中,要充分了解相关政策的具体内容和执行情况,将政策与法律相结合,确保案件的处理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政策导向。
四、对当事人主张的处理
1.合理主张的支持与论证
赵某芝主张涉案房屋由其继承,其依据是公证遗嘱以及房屋的购买情况等证据。我们在代理过程中,对这些主张进行了详细的论证,通过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从法律和事实两个层面为其主张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在处理案件时,对于当事人合理的主张,要善于运用证据和法律进行充分论证,使当事人的主张具有更强的说服力。
2.不合理主张的反驳
赵某亮对公证遗嘱的真实性以及涉案房屋的产权归属提出了质疑,但由于其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在反驳对方不合理主张时,要抓住对方证据的薄弱环节,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等方面进行攻击,使对方的主张无法成立。
通过本案,深刻认识到在办理继承案件时,需要全面收集证据、准确认定事实、精准适用法律,并妥善处理当事人的主张,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