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驾车回家停车时,发现隔壁车位上何某的路虎汽车歪斜停放,导致李某停车困难。心生不满的李某停好车后,用车钥匙将何某的汽车车身划损。后经相关部门鉴定,车辆损失总价值7万元。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期间,李某主动赔偿何某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律师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规定,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李某划车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还是故意毁坏财物。
任意毁损公私财物类型的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分在于行为人的犯罪动机,以及是否破坏社会秩序。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无事生非等,或者因日常中的偶发矛盾借故生非,毁损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但本案中,李某主观上仅具有毁坏公私财物的故意,基于现实的起因而实施有针对性的破坏,造成的损失达到了定罪标准,应当认定其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李某因他人停车不当导致自己停车困难,心生不满而故意划损他人车辆,因此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本案提醒我们,在遇到类似纠纷时,应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而不是采取过激行为,最后导致不必要的损失和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