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父母遗留的坐落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某房屋由原告继承(200 万),三被告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至原告名下;2、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的父亲张父和母亲张母生前有 4 个子女,分别是原告大哥张某涛、大姐张某珍、二哥张某峰和原告张某杰。原告的父亲张父于 2018 年因病去世;母亲张母于 2019 年因病去世;张某峰 1958 年出生,于 2005 年因车祸已去世,生前有一独生女张某涵。原告的父母亲生前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某房屋拥有一套房屋,去世前原告的父母于 2004 年 9 月 10 日手写了一份遗嘱,原告的父亲张父和母亲张母又在公证处出具两份公证书,自愿立遗嘱将此套房屋的所有权在他们辞世后遗留给原告。
原告父母去世后,原告拿着公证书去更名时,原告的哥哥姐姐及侄女们不予配合,原告无奈只好通过诉讼解决,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珍辩称,母亲 2019 年去世,父母生前一直说把诉争房子都给张某杰,张某杰给我们补偿,我们都同意了。
被告张某涛辩称,房子归张某杰我方没有意见,其他财产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分割。
被告张某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答辩。
法院查明:
张父与张母系夫妻关系,育有两子两女,即长子张某涛、次子张某峰、长女张某珍、次女张某杰。张父于 2018 年死亡,张母于 2019 年 10 月 12 死亡。张某峰于 2005 年 6 月死亡,张某涵系其独女。
关于当事人请求分割的遗产范围如下:
一、房屋
北京市石景山区某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原系张父单位分配的公房,于 1995 年 12 月 20 日与单位签署《出售公有住房合同》,购买该房屋,登记在张父名下。
2004 年 9 月 10 日,张父与张母立有遗嘱,载明:“我们老俩口经过商量好了决定把某房屋房产给了二女儿张某杰作为我的房屋继承人,特此立嘱。立嘱人:父亲张父,母亲张母,2004 年 9 月 10 日”。
2010 年 4 月 9 日,张母与张父分别立有公证遗嘱,均载明诉争房屋系二人夫妻共有财产,由张某杰出资购买,自愿将诉争房屋内拥有的份额遗留给女儿张某杰。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对上述遗嘱予以公证确认。
裁判结果:
一、北京市石景山区某房屋由张某杰继承,张某涵、张某涛、张某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相互协助配合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至张某杰名下;
二、驳回张某涛、张某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人张某峰先于被继承人张父与张母去世,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由其继承人张某涵代为继承其享有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关于诉争房屋的继承。诉争房屋系张父与张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系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均留有公证遗嘱,明确将诉争房屋内所拥有的份额遗留给张某杰,故对张某杰要求继承诉争房屋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张某涛提出的真实性异议,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办案心得
一、遗嘱的重要性与有效性
在本案中,原告能够顺利继承父母遗留的房屋,关键在于其父母生前立下了有效的遗嘱。这凸显了遗嘱在遗产分配中的重要作用。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应积极建议当事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订立遗嘱,明确财产的归属,以避免遗产纠纷。
同时,遗嘱的有效性至关重要。本案中的遗嘱经过公证,增强了其可信度和法律效力。律师应提醒当事人,遗嘱的形式和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如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公证遗嘱则需通过正规的公证程序进行。确保遗嘱的有效性,才能保障当事人的意愿在遗产分配中得到实现。
二、提前规划遗产分配
该案件也提醒人们要提前规划遗产分配。父母在生前就对房屋的继承做出了明确安排,避免了子女在父母去世后因遗产分配问题产生矛盾和纠纷。律师可以引导当事人在身体健康、意识清晰的时候,与家人共同协商遗产分配方案,并通过合法的方式予以确定。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家庭矛盾,还能确保遗产按照当事人的意愿进行分配。
三、继承人的权益保障与责任
1. 代位继承的适用
本案中涉及到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的情况,通过代位继承保障了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律师在处理遗产纠纷时,要准确把握代位继承等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提供正确的法律建议。同时,继承人也应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继承过程中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责任
法院判决三被告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这体现了继承人在遗产继承中的配合义务。律师应提醒当事人,在遗产继承过程中,各继承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遗嘱的要求,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确保遗产的顺利转移和继承。如果一方拒绝配合,可能会导致诉讼和不必要的纠纷。
四、证据的重要性
对于一方提出的真实性异议,如本案中张某涛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由于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信。这提醒人们在遗产纠纷中,证据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律师应指导当事人在遗产继承过程中,注意收集和保存与遗产相关的证据,如遗嘱、财产凭证、亲属关系证明等。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才能在诉讼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这个案件为律师在处理遗产继承纠纷时提供了多方面的启示。律师应重视遗嘱的重要性和有效性,引导当事人提前规划遗产分配,保障继承人的权益,强调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以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