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
原告方:揭阳市某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方:陈某
律师代理方向:揭阳市某工贸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原告揭阳市某工贸有限公司经营塑料制品、橡胶制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生意。被告陈某从事糊树脂粉销售。原告系被告糊树脂粉的供应商,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购买糊树脂粉后用于销售。直至 2024年2月16日,经原、被告对账,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上面签名确认共拖欠原告货款118570元。后原告多番催讨,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委托本律师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一次性付还剩余货款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办案思路: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虽没有签订任何书面买卖合同,但我方律师向法院提供了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糊树脂粉买卖合同关系。且被告已于2024年2月22日付还原告2000元,剩余欠款为11657元。被告一再以自己家中困难,无法一次性付还拖欠的货款为由一拖再拖,更没有为付款时间及方式做出任何承诺。最终,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付还所欠货款,也对逾期付款损失的主张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一再表示自己没钱,但并非被告自称没钱就真的没有,更不意味着这样就要放弃本应主张的权利,原告明智地没有听信被告的狡辩,而是继续委托本律师起诉,确认债权,后申请强制执行。
判决结果:
一、被告陈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揭阳市某工贸有限公司货款11657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11657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8日起 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XX%计算);
二、驳回原告揭阳市某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xxx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陈某负担,该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