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涉当事人作为一家大型物流运输服务企业的基层网点工作人员,在提供快递运输服务过程中,由于寄件人、中间物流服务方、快递公司平台、实际运送货物方等多方利益牵扯的原因,为平衡各方利益,快递小哥向寄件人虚报运输货物重量。因协商未成,最后被公安采取刑事拘留的措施。在事发第五天,本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在快递小哥作为主犯的情况下,关押33天之后终获检察院不批捕的理想辩护效果。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首先要从罪与非罪的角度来论证涉案行为的合法性问题,需要律师结合事实及法律规定向办案机关进行强势进攻,如若不然,也将通过立案监督的方式对此行为予以监督矫正。本案受害人所声称的运输重量存在错误,物流运输站点工作人员在履约过程中违反诚信原则,属于民事层面的违约行为,常见案由为运输合同纠纷或者承揽合同纠纷。而上升至刑事评价层面的少之又少,如此扩大打击面,不但不利于社会经济和谐有序发展,也会破坏法治的公平性。受害人在其不当诉求落空后,企图通过刑事诈骗报案追究刑事责任,明显是以刑事手段粗暴干预、插手民事纠纷。
其次在于此罪与彼罪的专业论证。依据目前刑法理论通说,诈骗罪有五大构成要件,缺乏任何之一均可阻却诈骗罪的成立。这五大构成要件分别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因果关系(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财产损失(被害人损失财产,行为人获得财产)。辩护人在递交至公安及检察院的法律文书中从案件表面体现的粗暴犯罪事实追溯至背后实际真相,再从诈骗罪五大构成案件的专业角度进行说理。
再次,在司法实务中,如行为人未实施欺骗行为,行为人基于真实认识而交付财物,即使最终财产受损,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举重以明轻,即使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但相对人未产生错误认识,非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即使最终财产受损,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之间也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最后,常被大家忽略的一个利器是:司法实务中,行为人没有虚构基础事实,具有履行承诺的意愿和能力,且具备承担责任的意愿并积极创造承担责任条件的,对行为人应排除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与此同时,一定要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时恳请其注意区分逮捕条件和存在逮捕条件的事实、涉嫌犯罪的事实和存在逮捕条件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