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年冬阳律师团:职务侵占案——不起诉辩护
钱某职务侵占案(不起诉)
【律师评析】
本案侦查卷宗内容比较少,第一次补侦补回薄薄的一卷,第二次补侦补回了十八卷,在第一次庭审后又补了一卷。刑辩团队一次次的会见当事人,一次次翻阅卷宗和讨论诉讼策略,从复杂的案件中剥丝抽茧,制作了多份大数据报告和流程图,向检察院提交过三次法律意见书,花了两个多小时的面对面沟通交流,制作了多张图纸反映案件的流向以及是否符合犯罪构成,但最终在审查起诉阶段没争取到不诉。经过两次庭审,最终为当事人争取了不予起诉的结果。感恩刑辩律师的专业和努力,感谢当事人及家属的充分信任和配合,也感谢法官和检察官的审慎、支持、理解与担当。
基本案情:钱某被控在某公司任职销售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五个客户的货款100万余元。钱某一直坚称自己从未侵占公司货款,公司还欠他许多提成款,自己是冤枉的。案子移送审查起诉时,起诉认定钱某报销的30万余元车辆费用不仅包含了联谊会因为租赁钱某车辆而以补贴名义每月支付的3000元费用,还包括了联谊会因公务使用车辆而产生车辆费用、理应由联谊会承担的正常公务交通支出,甚至包括李某某等其他工作人员报销的交通费用,而且许多费用报销单在经手人、报销人、领款人等地方无人签名,无法得出钱某领取了这些款项的结论,因此起诉认定钱某超标准多报销30万余元车辆费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子移送至法院,经过两次艰难的开庭后,最终以检察院撤诉并不予起诉结案。
主要辩护意见:
第一,起诉在认定钱某超标准多报销车辆费用的事实时采信了未经庭审出示质证的记账凭证、费用报销单、发票等证据材料,而钱某在庭审时多次强调要求公诉人出示这些证据材料却被拒绝,起诉采信未经庭审出示质证的记账凭证等证据材料剥夺了钱某的法定质证权利,严重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
第二,记账凭证、费用报销单、发票等证据材料证明,起诉认定钱某报销的车辆费用不仅包含了联谊会因为租赁钱某车辆而以补贴名义每月支付的3000元费用,还包括了联谊会因公务使用车辆而产生车辆费用、理应由联谊会承担的钱某正常公务交通支出,甚至包括李某某等其他工作人员报销的交通费用,而且许多费用报销单在经手人、报销人、领款人等地方无人签名,无法得出钱某领取了这些款项的结论,因此起诉认定钱某超标准多报销车辆费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三,钱某并无利用广州王某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发票虚列项目报销金额以及虚列购买电脑款的方式侵占联谊会费用的行为,费用报销单不能证明其中部分金额是钱某所报销,现有证据未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不能排除钱某辩解成立的可能性,贵院对这两笔指控应依法不予认定;
第四,钱某及所在公司在不同的项目中向联谊会提供了相应的服务或者垫付了款项,在提供服务或者垫付了款项的基础上,钱某及所在公司通过报销的方式获取联谊会的财物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不存在侵占联谊会财物的事实。
职务侵占类案件辩护主要观点
⑴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承包人在承包经营期间以各种不正当手段占有、支配所承包单位资金、财物的行为,如为个人买房、买车等。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不能以职务侵占认定,因为职务侵占罪的侵犯的客体只能是本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如果行为人不侵犯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自然不能以职务侵占罪论处。在承包经营中,承包人通过承包协议,依法取得对单位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只要承包人按约履行承包义务,上缴承包费,届满后归还单位财产的都不能以职务侵占犯罪论处。⑵个人出资但挂靠集体名义,吸收挂靠集体的职工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的负责人采用不正当手段提取企业财物进行处置,也不构成职务侵犯罪。因为,从这类企业的成立看,其实是出资人自己全部出资,向集体经济组织上缴一定的管理费,由集体经济组织申领营业执照,集体个人共同享受政策扶助、优惠所带来的一些经济利益,且常常以集体组织享受大头,企业的经营、债权债务均由个人负责,企业负责人就是个私经营者,只是为了企业在形式上更符合集体所有制而招用了集体经济组织的一些工作人员,企业的实质就是个私企业。经营者既非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对财产的处置实质上并不侵犯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故也不能以职务侵占罪论处。⑶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单位拖欠、克扣其合法收益而与单位发生纠纷,行为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利用职务便利占有单位财物的,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笔者认为这种行为也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因为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故意,其占有行为只是为了迫使单位履行义务,支付其合法所得。故也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不能以职务侵占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