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天津承包某项目工程,将该工程的木工工作分包给张某,后张某又找到李某到工地从事木工工作,李某工作时不慎受伤。李某在施工单位注册地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之间成立劳动关系。
耿律师接受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委托后,分析案情,总结代理思路后,从劳动关系的确认关系要素上出发,提出抗辩意见,劳动仲裁庭最后接受了耿律师的观点,最终完全驳回了申请人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