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奶奶将房子遗留给自己,姑姑不配合能继承吗?
案情简介:
刘××的爷爷奶奶刘×与宋××共有两个子女,即刘××的父亲及姑姑,刘××与宋××在生前立下代书遗嘱,将夫妻二人共有的一套房子留给了自己的孙子刘××,刘××与宋××去世以后,刘××想拿着爷爷奶奶的遗嘱继承爷爷奶奶的房产,想办理过户,但是其姑姑拒不配合,导致无法办理。无奈刘××只能依法起诉。
办案经过:
本律师依法接受委托后,审核了委托人刘××提供的其爷爷奶奶留下的遗嘱,认为该遗嘱系代书遗嘱,因未有录像,依法应通知代书人出庭作证接受询问,且委托人刘××作为被继承人的孙子,本案系遗赠纠纷。代书遗嘱合法有效,可以依法起诉其父亲和姑姑,法院判决后,可持生效法律文书直接办理继承过户。
判决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定刘××的爷爷奶奶刘×与宋××所立代书遗嘱合法有效,刘×与宋××的房产依法应归刘××所有。之后刘××也依据判决书办理了房产继承过户手续。
附判决书: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 0105 民初 82 号
原告:刘××,男,19×× 年 ×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登启,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1,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泺××。
被告:刘×2,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张庄×。
原告刘××与被告刘×1、刘×2遗赠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1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位于济南市天桥区××号(房产证号:省直××,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房产归原告所有;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继承人刘×、宋××共有两个女,即两被告刘×1、刘×2,原告刘××系被告刘×2的儿子、 两被继承人刘×、宋××的孙子。两被继承人刘×、宋××分别于2015年11月8日、2019 年10月19日去世。两被继承人刘×、宋××去世时留有一套位于济南市天桥区××号(房产证号:省直××,建筑面积××平方米) 的房产。就该房产,两被继承人曾于2013年7月30日,立有一份代书遗嘱,遗嘱确定上述房产在两被继承人百年以后,由原告刘××一人继承。但在两被继承人去世以后,被告迟迟不配合办理遗产继承手续,导致房屋至今无法过户。综上,两被继承人刘×、宋××立有遗嘱,按照遗嘱,上述房产依法应归原告所有。因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刘×1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被告刘×2辩称,无异议,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刘××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继承人刘×干部履历表,被继承人刘×、宋××殡葬证,刘××独生子女证, 坐落于济南市天桥区××号房屋权属状况 信息表,被继承人刘×、宋××所立遗嘱等予以证实。被告刘×1未到庭质证,被告刘×2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均无异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刘×、宋××系夫妻,二人育有二个子女,分别为刘×1、刘×2。刘×于2015年11月8日去世,宋××于2019年10月19日去世。刘×去世后,宋××未再婚,刘×、宋××的父母均早已去世。刘××系刘×2之子。
坐落于济南市天桥区宋××号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刘×,共有情况为宋××(房产证号为省直××,面积××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房屋无抵押、查封情况。
2013年7月30日,刘×、宋××立下代书遗嘱,载明:“立遗嘱人:刘×、宋××,立遗嘱人系夫妻关系,立遗嘱人一生有两个子女,女儿刘×1,现年57岁,儿子刘×2现年54岁,两名子女均已成家立业,独立生活多年,现在立遗嘱人年事已高,为防止立遗嘱人百年后子女们因继承遗产发生纷争议我们意识清醒之时,特立遗嘱如下:立遗嘱人名下有一套坐落 在济南市天桥区交××的住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产证号为济房权证省直第××号。立遗嘱人百年后,该套住房由其孙子刘××一人继承(刘××身份证号为××)其它任何人不得与其相争,为了该遗嘱在我们百年后能以顺利执行,特邀请另据魏××胡××在场见证,本遗嘱至此一份。立遗嘱人宋××刘×,代笔人:刘×3,2013年7月30日 见证人:魏××胡×× 2013年7月30日”。
证人刘×3证实:其和刘××系同事,刘××告诉其家里的老人想写份遗嘱,但是老人识字不多,需要代写,说亲戚代写不符合,刘×3就答应去写。2013年7月30日下午,刘×3到了刘××爷爷家里,当时在场的还有两个奶奶(刘×3从年龄看应当喊奶奶)在场作为见证人,当时刘××的爷爷思绪还很清醒,刘××的爷爷奶奶都在场,基本内容就是老人百年后老人所居 住的××路的房子给刘××。刘××的爷爷奶奶都在遗嘱上签了字,在场的两位奶奶也签了字。刘×3在此之前不认识刘×× 的爷爷奶奶。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原告刘××依据持有的刘×、宋××留有代书遗嘱主张刘×、宋××名下的坐落于济南市××号房屋归其所有。关于该代书遗嘱的效力。首先,刘×、宋××的代书遗嘱由三个见证人刘×3、魏××、胡××,其中刘×3代书,刘×、宋××作为遗嘱人,刘×3作为代书人,魏××、胡××作为见证人均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2013年7月30日);其次,刘××作为 刘×、宋××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刘×、宋××通过立遗嘱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刘××符合法律规定;再次,刘×3作为刘×、宋××代书遗嘱的代书人出庭进行了作证,证实刘×、宋××代书遗嘱时明确表示将自己的房子留给刘××。 综上,本院认为刘×、宋××于2013年7月30日所立的代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的要件,认定该代书遗嘱有效。原告刘××依据该代书遗嘱主张坐落于济南市天桥区××号房屋归其所有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继承人刘×、宋××的遗产坐落于济南市天桥区交××号(房产证号为省直第××号)房产归原告刘××所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5610元,由原告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