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
辩护人严长俊,江苏楚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详细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以来,被告人王XX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先后组织7个“会”,以民间“打会”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黄X、郝XX、张XX等90余人非法吸收资金。已查明,除支付和归还部分会钱外,造成参会人员经济损失人民币190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XX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与大部分集资参与人达成还款协议并取得谅解 。
案件结果:
被告人王XX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提出的从轻量刑情节属实,予以采信。
法院鉴于王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赔,与大部分集资参与人达成还款协议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予以从宽处理,判决王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年,缓刑四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审 判 长 鲍XX
二〇二四年X月XX日
书记员:刘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