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高某某,男,汉族,绍兴市人
被告:朱某某,女,汉族,诸暨市人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7625元,共计57625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5年12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90000元,约定每月支付利息450元,于2006年6月20日付清本息。到期后被告并没有及时偿还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于2007年1月5日支付40000元本金后,再不归还余款及利息,遂成纷争。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具诉状于贵院,望能依法判决。
此致
诸暨市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某
二00七年九月三日
PS:1、本案经起诉后,法院全额支持我方主张,判决被告支付5万元本金,7625元利息。
2、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对诉状中的部分内容作了技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