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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案件结果:全额支持诉讼请求)
更新时间:2008-09-07

原告:高某某,男,汉族,绍兴市人

被告:朱某某,女,汉族,诸暨市人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7625元,共计57625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512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90000元,约定每月支付利息450元,于2006620日付清本息。到期后被告并没有及时偿还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于200715日支付40000元本金后,再不归还余款及利息,遂成纷争。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具诉状于贵院,望能依法判决。

此致

诸暨市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某

00七年九月三日

PS:1、本案经起诉后,法院全额支持我方主张,判决被告支付5万元本金,7625元利息。

2、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对诉状中的部分内容作了技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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