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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托办事纠纷的实务处理
更新时间:2024-06-08

一场秋雨一场寒,这是一起漫长的诉讼,经历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重审后二审,最终取得了曲终人欢的结局。

案情简介:2020年7月,惠某因朋友魏某介绍请托给儿子办理工作事宜,先后转让给魏某办事费用200000元,魏某找到案外人王某,事后魏某说被王某欺骗,要找第三人索要并要以诈骗罪作为受害人报案。随产生纠纷,在惠某的追要下,魏某同意返还,并出具了200000的欠条,期间返还了45000元,剩余155000元索要无果后起诉。

本案事实不复杂,就是一起普通的请托办事无果尔后发生纠纷,因为有欠条的存在,在法律关系选择上就出现了委托合同、不当得利返还及民间借贷的几种选择。2022年案件委托后,我们以委托合同无效为由起诉返还请托费并要求支付资金占用的利息,9月立案前,与甘肃省皋兰县法官沟通后,法官因本案中有欠条为由让我们修改案由,随后我们修改案由为民间借贷立案,立案后魏某报案,皋兰县法院法官迟延2次开庭,惠某也让等等她去筹钱,后来我们得知缘由,是要等魏某的报案结果,我们不知道法官和魏某是不是有过互通有无。但果不其然,2022年10月10日,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出具了(2022)甘0122民初1018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的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该裁定驳回起诉。因此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惠某的起诉。

尔后,我们依法上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本案民事诉讼和案外人王某涉嫌犯罪的法律主体和法律关系并不相同,案外人王某的刑事案件并不能解决民事诉讼被告的责任问题,民事纠纷应该继续审理。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我们的上诉意见,于2023年2月13日作出(2023)甘01民终6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2022)甘0122民初1018号民事裁定书;

二、本案指令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审理。

指令审理的案件应组成合议庭,此次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院长亲自审理,经过二次庭审,2023年12月29日,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甘0122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应为委托合同关系,但该委托合同内容有违公序良俗,系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应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本案原告惠某要求被告魏某返还155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同上)。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案外人王某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与本案的法律主体和法律关系并不相同,对本案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均无影响,应继续审理。综上判决如下:

一、被告魏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欠款155000;

二、驳回原告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之后,被告魏某不服提起上诉,2024年3月11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甘01民终1186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本案从2021年委托到2024年案结,时隔三年之久,终于落下帷幕。这场诉讼如同人生一样,命运的转换就像字符跳动一样,不知道下一刻是深渊还是绚烂,但公平和正义由在,在于有利的条件和主动的恢复,在于再坚持一下的努力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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