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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亲办案例: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更新时间:2024-06-05

被告人王某在北京注册成立一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从事果蔬配送业务。次年,被告人王某经人介绍后认识了被告人谢某,与谢某商议后决定通过采用“众筹”方式吸收资金,先后在兰山区、罗庄区农贸市场租赁场地作为办公地点,由谢某指派其女儿谢A担任公司会计负责收取投资款并出具收据。

自合作以来,被告人王某、谢某、谢A以其注册的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某工程项目等多家公司的名义,向公众吸收投资,并承诺在20周内每周给予返利,同时对介绍他人进行投资的介绍人,按照被介绍人投资本金金额给予8%的奖励至同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谢某、谢A吸收受害人存款近八十万元,被告人谢A被移送至公安机关,被告人希望委托我所律师为其辩护,经过律师阅卷发现,此案主要犯罪决策人为王某、谢某,被告人谢A的行为给属于犯罪不明知,主观恶性模糊,并非故意犯罪,应系从犯,且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经过法院受理,认为律师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予以采纳,最终判决被告人谢A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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