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黄凯律师
河北
主办律师
295
好评人数
1683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刘某某及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更新时间:2024-06-05

被告人刘某某和其妻子成立某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刘某某及其妻,公司由刘某某实际控制,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家电、服装、住宿、娱乐、中餐、工艺装饰等。2011年7月4日,该实业集团公司全资控股成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贷公司经营范围为向彭阳县辖区内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发放小额贷款。刘某某任实业集团公司、小贷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任实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常务总经理、小贷公司总经理。2011年7月,刘某某决策面向社会公开吸收资金,杨某某具体负责实施吸收资金事宜。刘某某在实业集团公司职工大会上公开通知,实业集团公司职工介绍他人到本公司存款的可以按照存款金额的1%获得返点报酬。实业集团公司开始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资金承诺利息回报,并向集资参与人出具加盖“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卡专用章字样印章和有刘某某亲笔签名的“集团理财卡”。集资事宜办理地点设在小贷公司办公场所,由小贷公司职工具体经办。所吸资金主要通过刘某某个人账户进出账交易,大部分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支付集资参与人利息自2011年7月至案发,实业集团公司向485名集资参与人吸收存款共计9053.4018万元,尚有3949.3202万元未清退。

本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刘某某、杨某某作为实业集团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0534018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系单位犯罪,对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不区分主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鉴于实业集团公司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本案存在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又重复投资的情况,且被告人刘某某已清退部分集资款项,可酌情对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刘某某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继续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
黄凯律师
您可以咨询黄凯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1683 人 | 河北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