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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娟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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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
更新时间:2012-02-11

离婚协议书

协议人:张晓利,女,1979年1月12日出生,住上海市东方路129弄1号201室。
协议人:白民辉,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住上海市东方路129弄1号201室。
 协议人张晓利与白民辉于2005年1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4月2日生育一女白梅。因协议人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晓力与白民辉自愿离婚。
二、女儿白梅由张晓利抚养,白民辉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肆仟元,每月5日之前支付,抚养费付至白梅18周岁;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三、每周白民辉及其父母可探视白梅一次,张晓利应予以配合。
四、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上海市东方路129弄1号201室的房屋一套,自离婚协议书签订之日起3个月之内完成交易手续,出售房屋的价格应得到双方一致同意,去除贷款、出售成本所得房款张晓利、白民辉各得50%,如一方不配合出售房屋,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分割共同财产之诉。
五、沪357B8的汽车一辆产权归白民辉所有,白民辉给付张晓利人民币捌万伍仟元。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2012年 月 日(离婚协议书应写明子女由谁抚养、抚养费如何支付、探视权、财产的分割比例,应详细明确写明以防产生争议。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 徐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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