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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隐瞒患病史,女方能提出离婚吗?
更新时间:2024-05-28

【案情简介】

xx年xx月,原告(女)经他人介绍而与被告(男)相识,不久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xx年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结婚之前,双方未同居生活,原告对被告性格、生活习惯、身体等方面的了解更多来自被告本人的描述。一直到婚礼举办后,双方才开始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发现被告无法过正常夫妻生活,被告解释为其*****因素导致。...... xxx年xxx月,上海xxx医院诊断被告患有xxx等多种男性疾病。对于所患疾病,被告在婚前就知晓但却故意向被告隐瞒病情的严重性甚至欺骗原告与其办理结婚登记。原告新婚,即面临如此严重的情感欺骗,原告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双方因此而发生争吵,夫妻感情破裂。同年xx月至今,双方分居生活。在此期间,原告提出与被告协议离婚,但被告却提出要求给予其离婚损失补偿的无理要求,故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虽系自主结婚,但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未能妥善处理夫妻生活的相关问题,导致产生隔阂,现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虽然表示不同意离婚,但确认双方无夫妻感情,且无和好地可能,足以说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根据现有的证据及原告、被告的陈述,被告提到的礼金剩余款及xx包、xxx手表等均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当分割。其中,原告持有的礼金剩余款,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折价款人民币xxx元,xx包和手表等,鉴于双方均不要求取得相应所有权,本院结合原告使用而购买的购买用途及实际持有的情况,认定原告取得上述物品的所有权更为妥当,故物品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折价款人民币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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