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3)鲁0203民初26384号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聿山、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被告:杨某2
被告:杨某3
被告:杨某4
案由:遗嘱继承纠纷
杨某和董某系原配夫妻关系,共生育四个子女,即杨某1、杨某2、杨某3和杨某4,两位老人生前设立代书遗嘱,在其百年之后,其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市北区的房产由杨某1继承。在二位老人去世后,被告不认可遗嘱,也不协助办理继承过户手续,无奈,原告提起本次诉讼。
庭审争议焦点:
1、被告提供病例证明其中一名立遗嘱人曾患脑梗多次住院治疗,不具备立遗嘱能力。遗嘱无效应按照法定继承。
2、被继承人去世后国家发放的抚恤金和丧葬费是否应一并处理,如一并处理应如何分配。
案件结果:
一、被继承人遗留的位于青岛市市北区的房产归原告杨某1继承所有;
二、抚恤金和丧葬费扣除实际花费后由杨某2、杨某3和杨某4平均继承所有。
审判员: 招娜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慧群
律师点评:
一、立遗嘱人设立遗嘱时,没有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行为能力的诊断证明或者鉴定结论,导致法定继承人对遗嘱产生质疑,矛盾纠纷产生。
二、被继承人去世后国家发放的丧葬费和抚恤金一般由其中一个子女或者几个子女领取,导致个继承人之间对不分或者少分的行为产生不满。
律师建议:
一、立遗嘱人设立遗嘱时,到医院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行为能力鉴定,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二、被继承人去世后国家发放的丧葬费和抚恤金属于对近亲属的一种物质抚慰,对近亲属来说属于共同共有,参照遗产的分配原则分配。在继承纠纷中可一并予以处理,减轻当事人之间的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