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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志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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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更新时间:2012-02-10

郭某某诉杨某、陈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案号:(2011)嘉民一(民)初字第1712号)
案情:2010年7月16日17时08分许,原告郭金汉骑电动自行车由西往东行驶至嘉定区城北路235号,适逢被告杨某驾驶牌号为沪DT7075轿车由北向南经过该处,由于原告郭某骑车横过城北路未下车推行,被告杨某驾车未确保安全,两车相撞,致原告跌地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进行责任认定,原告郭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杨某负次要责任。事发造成原告郭某脑内血肿,右上肢肌肉萎缩,住院治疗32天,共花费医疗费150988.3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095元。

原告之子委托熊志平律师,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庭前准备工作:

1、熊志平律师接案后,向当事人了解了案情,并向交警队调取了杨某(被告一)的驾驶证,陈某(被告二)的行驶证,同时,律师调查到,该肇事车辆(沪DT7075轿车)的保险公司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此,将其作为被告三,将该三被告同时告上了法院,要求该三被告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律师又向法院申请了对原告的伤残等级、休息期限、护理期、营养期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3级伤残,给予治疗休息12个月,营养5个月,护理12个月。据此,律师向法院提出了诉讼请求为:1、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用品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物损费、误工费、住宿费及律师费,共计人民币486197.4元;2、三被告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2、本案中原告户籍是江苏宿迁农村户口,而非上海本地城镇户籍,按照上海市法院判例,其伤残补助金应参照上海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比城镇居民标准少了近一倍多,律师通过向原告家人了解,发现原告自2003年9月起即开始在嘉定城郊菜场卖菜,因此,本律师当即前往原告在上海嘉定区的住处所属村委会及派出所,为原告开具了在本地居住工作满一年的证明。

3、本案中原告的工作是菜贩,属于个体商户性质,无误工工资证明,因此,本律师前往当地菜场管理公司,为其开具了当地菜贩月平均收入的证明。

4、本案中原告本人案发时已经60周岁,其母亲84周岁,因原告其他兄姐均已亡故,因此本律师为其主张了相应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并帮助其提取了相应证据。

二、律师法院庭审中工作,庭审主要焦点:

1、伤残补助金

原告诉讼请求主张伤残补助金应参照上海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赔偿528510元(超出交强险12万元部分按照责任比例)。三被告对此均不同意,认为原告是外地人,属农村户口,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赔偿22万元。对此,熊志平律师提出:原告虽然不是上海本地人,但是其在上海实际居住并且工作一年以上,且提供了相应的居住证明,应参照上海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按上海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给予赔偿(超出交强险12万元部分按照责任比例)。
2、 误工费

原告诉讼请求主张误工费按照每月实际损失,即每月误工费按照3100元计算。三被告认为原告属于个体户,受伤期间不一定停业,其未能提供其实际误工损失证据,因此,不同意赔偿误工费,即使赔偿也只同意按照上海市最低收入标准即每月1280元的标准赔偿。

法院最终判决按照原告工作所属的行业标准计算原告的误工费,即每月2880元。

3、精神损害抚慰金

原告诉讼请求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三被告认为该赔偿额过高,不同意支付。对此,熊志平律师提出:原告因此交通事故,已造成了终生伤残,并使其再也难以重新工作,生活必须有人照顾,已经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按照上海市精神损害赔偿标准5000-50000元,原告提出40000元是合情合理,也是合法的。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该项请求。
4、被抚养人生活费

原告诉讼请求主张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被抚养人生活费40686.6元,三被告不同意赔偿。原告出示了相应证据。

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该项请求。

5、原告聘请本律师花去的律师费。

原告诉讼请求主张要求四被告赔偿原告聘请本律师花去的律师费。三被告不同意赔偿,认为诉讼到法院是原告个人主张。对此,熊志平律师提出:由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具有专业性,作为原告,其对此法律规定及诉讼操作不甚了解,需要有专业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而且律师费也是其实际花费的,并提供了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费发票。

法院最终考虑到原告在本次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判令三被告赔偿了原告所花费的律师费总额的百分之八十。

法院判决: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币466100.4元(被告三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剩余部分由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的主要赔偿费用,也是本案的主要焦点,法院都支持了原告。

律师办案心得:随着近十年来中国汽车业的蓬勃兴起,私人购车越来越普遍,也催生了越来越多的马路杀手,交通事故近年来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如何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培训,以及如何加强对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宣传,让司机、行人都能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成为了当前社会越来越紧迫的任务。

从本律师近年来办理的近百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来看,当前,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生在电瓶车主身上,目前为止,国家对个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没有相应的资质要求,任何人花一千元左右就可以购买一辆,然后直接上路,很多上夜班的劳动者因为乘公交不方便,大多选择骑电动车上下班。在雨天和夜里,驾驶者视线容易受阻,而电动车往往加速较快,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电动车没有相应车辆保险,一旦发生事故,巨额医疗费往往让一个家庭从此陷入困境。本案中,原告前期治疗就先后借款近十万元。因为对于此类事故,一般难以调解,原因在于,机动车驾驶员因为已经投保,不愿自掏腰包垫付或者无钱垫付,而且垫付后很可能面临保险公司拒赔的窘境。而保险公司处理交通事故,除非金额在数千元之内,否则,保险公司都是要求按诉讼途径解决,而诉讼一般需要几个月的时间,而伤者的治疗却刻不容缓。因此,本律师认为,作为当前每年社会死伤人数最多的道路交通事故,政府不应缺位,特别是应该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治基金,让事故受害者能在第一时间得到全面的治疗,所垫付的医疗费,而后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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