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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课合同纠纷:培训机构暂停营业,原告要求退还学费,被告拒绝退款,法院判决退还学费并加倍支付延期利息
更新时间:2024-03-11

  原告:王XX,女,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X,天津XX律师。

  被告:天津XX某力胜未来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原告王XX与被告天津XX某力胜未来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力胜未来二分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力胜未来二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学费184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7月18日与被告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纳2300元,由被告为原告提供课外辅导教学服务。后被告突发状况不能正常营业,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退费。2020年11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学员退费协议》,确认被告向原告退费1840元,但被告未能按时退费。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某某力胜未来二分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1月12日,原、被告签订《学员退费协议》,就原告申请退费一事达成协议,确认双方于2020年7月18日签订的《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原告向被告缴纳培训费2300元,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剩余金额为1840元,被告应返还原告1840元。现因被告不再实际经营,也未能退费,导致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退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原、被告签订的《学员退费协议》实质为双方解除《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及确定被告应退还原告教育培训费1840元的约定,《学员退费协议》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至原告起诉未按照《学员退费协议》的约定履行退还教育培训费的义务,且被告已不再实际经营,故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退还教育培训费1840元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某某力胜未来二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行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王XX与被告天津XX某力胜未来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签订的《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XX某力胜未来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退还原告王XX教育培训费18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天津XX某力胜未来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负担。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前已失效,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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