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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代理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
更新时间:2024-02-26

陈律师代理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

近日,为集中展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中的司法理念、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从2023年审结的4562件案件中筛选出96个 典型案例,提炼104条裁判要旨,形成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其中第25条裁判要旨来源于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代理的(2022)最高法知行终821号专利授权确权案件。

本案为外观设计无效行政纠纷案,针对某公司就本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法院撤销被诉决定;二审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本专利与现有设计特征组合相比是否具有明显区别。具体争议为涉案现有设计特征组合是否存在“组合的启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十条规定“根据现有设计整体上给出的设计启示,以一般消费者容易想到的设计特征转用、拼合或者替换等方式,获得与外观设计专利的整体视觉效果相同或者仅具有局部细微区别等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且不具有独特视觉效果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外观设计专利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明显区别’。”据此,在将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与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之前,应当判断是否存在“组合启示”,即一般消费者是否容易想到将现有设计特征进行组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如果将现有设计特征组合形成专利设计需要通过衔接呼应、过渡协调等较大改变和调整才能组合形成一个外观和功能协调统一的整体,则通常可认为该组合过程超出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难以想到将这种设计特征进行组合,此时可认定现有设计不存在该组合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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