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黄某开始在某劳务公司上班,从事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直至2023年7月17日9点51分左右,黄某在某劳务公司承包的G65包茂高速1483公里860米高速公路养护路段处施工,从应急车道外上完厕所返回施工地点时发生交通事故不慎受伤,当日被送至医院治疗,被诊断为:1、左胫骨下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2、左腓骨下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3、左踝关节脱位。黄某被交警部门认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黄某出院后,委托力律师承办本案,力律师在审查黄某提交的材料以及询问黄某后,对本案作了详细的分析,认为本案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为此,力律师准备了工伤认定材料并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最终人社局认定黄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现黄某所受伤害已经被评定为工伤九级伤残,已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劳务公司赔偿其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