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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关于屈某某和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4-02-02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本院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屈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 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 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被告 的非婚生长女王某、长子王子某均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支 付抚养费;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与 被告 2007 经人介绍认识,于 2008 年 1 月举办结婚仪式,但 至今未领取结婚证。原、被告同居后生育两个子女,长女某,2008 年 12 月 12 日出生:长子王子某 2012 年 7 月 19 日出生;原、被告同居期间,性格极为不和,经常生气吵架, 现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

  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

  被告王某某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屈某某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起诉至本院,主张与被告王某某系同居关系。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 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 果。原告屈某某主张其与被告王某某之间同居关系的证据是 户籍证明,户籍证明系公安机关出具且出具时间是 2022 年 1 月 29 日,该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 利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屈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150 元,由原告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 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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