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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代理王女士索要经济补偿金案例
更新时间:2012-02-10

案情:王女士于2002年2月1日到廊坊市广阳区某公司工作,职位是操作工,2010年9月10日,王女士欲离职,和单位协商,欲让单位支付一定的补偿,遭到单位拒绝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从入职到离职,即9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王女士提起仲裁要求经济补偿金的理由是,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另外,《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以上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经过审理,仲裁委作出了如下裁决,单位支付给王女士3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原因是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之前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单位不缴纳社保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从《劳动合同法》生效起计算。

王女士不服该裁决,认为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从入职开始计算,张女士拿着仲裁所有材料找到本律师,在仔细询问了张女士案件细节问题,了解到,单位还存在加班但不支付加班费的情形,经询问,王女士有单位的考勤表复印件,认真分析了案卷材料后,本律师决定接受委托,代理王女士进行起诉。

起诉中,本律师提到王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有:单位不缴纳社保、加班不支付加班费、违法收取押金。并提交了考勤表作为加班的证据。

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法院经过审理,出了以下判决书:单位向王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年限从入职起算,即9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提示:提出每项诉讼请求,必须有其理由,而理由的陈述将非常关键,理由的陈述不仅仅要结合事实,还要结合法律的规定,以使自己的诉讼请求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这样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王海琴律师 咨询热线:15076462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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