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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朱某某抢劫案轻判缓刑
更新时间:2024-01-22

案情简介: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某月某日21时许,经被告人龙某某提议,被告人龙某某、阮某某、曹某某、郑某某、朱某某商量作案后,窜至东莞市茶山镇某某地摊买了两把弹簧刀,随后寻找作案目标伺机作案。次日1时许,龙某某等五人来到茶山镇某某天桥,见被害人纪某某站在天桥上,龙某某等五人即冲上前围住纪,阮某某、郑某某、曹某某先后持刀威胁纪交出财物。纪某某见状,即将身上的现金405.5元交给龙某某,得手后,龙某某等人随即逃离,并在逃跑过程中将两把弹簧刀仍在路边。后龙某某等人来到茶山镇某某大排档吃夜宵,花掉人民币70元。公安机关接报后展开侦查,于次日2时10分许将正在大排档吃夜宵的五名被告人抓获归案,并当场从龙某某身上缴回人民币305.5元,从郑某某身上缴回人民币30元。破案后,赃款人民币335.5元已发还被害人,作案工具无法缴回。

法院判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于2011年11月9日作出(2011)东一法少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龙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人郑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三、被告人曹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四、被告人阮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五、被告人朱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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