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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梅芳律师
山东-淄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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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辆的双重身份人员,发生事故能要求雇主责任险赔偿吗?
更新时间:2024-01-06

一、案情回顾:

(一)物流公司为双重身份人员等向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

某购买了重型半牵引车一俩,该车登记在A物流公司名下,双方约定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车辆的经营权、使用权归某。单某同时也是该车的司机,自已经营。

20226月,A物流公司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名下的多辆挂靠车辆的相关人员,包括单某等在内的人员,,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保险期间1年。

(二)随车人员保险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受伤造成损失

单某在卸货时摔倒受伤,致双脚的跟骨骨折,但保险公司以单海为实际车主,将车辆挂靠在桓台县祥泰运输有限公司,不是劳务用工关系为由拒赔。

(三)随车人员诉物流公司及保险公司承担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获法院判决支持

诉讼中,保险公司主张,某不是与A物流公司的雇员,是实际车主,不存在劳动合同,无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雇主责任险的保险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单某是A物流公司的雇员?

单某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车辆的司机,也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

如果在入保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实际车主和司机双重身份的人不能入保,应明确提示和说明,而事实上保险公司并无任何说明

本案争议焦点二: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

法本案中,A物流公司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公司处为其包括某在内的长途运输司机及随车人员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而雇主责任险系保险公司的终结责任。

某作为车的司机,在随车的过程中因履行职务行为导致从车上摔下受伤,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其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保险公司主张单某不能支付保险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判决,保险公司向某支付保险金75000元。

案件点评:双重人员的投保,只要一个身份符合保险合同的要求,保险合同成立,则保险公司就应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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