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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房屋未过户前被法院拍卖怎么办
更新时间:2024-01-05

原告诉称

陈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于2020年6月23日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由被告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购房本金135万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36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二被告于2014年8月7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二被告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出售给原告。上述合同已经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确认合法有效,且原告已经支付了购买价款135万元人民币。现经原告查询,上述涉案房产已经被其他法院执行拍卖,拍卖价款271.15万元,导致上述合同已经不具备履行的条件,原告因此诉至贵院,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周某涵辩称,我方没有违约,2014年8月7日签约后,房屋就交给原告了,后来的事情我不知道。所以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求,现在是原告毁约,房屋也给她了。原告主张的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赔偿金额过高,违反《民法典》规定,本案中被告没有履行合同对原告造成损失,原告应该承担举证责任。且周某涵按约定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持续将房屋出租,取得了丰厚的收益,依据《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请求法院酌减。

被告宋某建辩称,房屋我前妻已经给原告了,房屋没拍卖前就给原告了,给没给我前妻钱我也不清楚,我不认可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我的意见同我前妻的意见。损失我不同意,我同意退房款,等打完案外人的官司,全退房款。

法院查明

2002年10月28日,宋某建周某涵登记结婚,2018年5月29日,二人经本院调解离婚。

2014年3月30日,M公司(甲方)与宋某建(乙方)签订《安置用房认购协议书》,约定:乙方认购的安置用房属于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产权房,安置用房为:某处3套房屋。2014年4月24日,被腾退人宋某建,全部安置人宋某建周某涵宋某鹏孙某洁承诺:同意一号的房屋登记在周某涵名下。

2014年8月7日,宋某建(甲方、卖方)与陈某杰(乙方、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一、甲方房屋坐落于一号的房屋出售给乙方,该房屋甲方房款已向售楼处全部缴清。甲方夫妻二人及房屋有关产权人都同意将此房出售给乙方。……五、付款方式:现金方式:1.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乙方于2014年8月7日支付房屋定金15万元。2.经甲乙双方协商,余款130万元甲方同意房屋余款乙方分三次支付甲方如下:【1】第一次甲方同意乙方于2014年9月4日支付房款人民币40万元。【2】第二次甲方同意乙方于2015年2月4日支付房款30万元。【3】第三次甲方同意乙方于2015年5月27日支付房款30万元。【4】第四次甲方同意乙方于2016年2月26日支付房款5万元。六、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名下房本从开发商办理下来后甲方于三十日内,甲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乙方将房本过户到乙方名下。甲方将此房屋房本名过户到乙方名下后,乙方当日将剩余房款24万元一次性支付甲方。甲方收到全款后,30日内将此房屋户口迁出。

违约责任:1.甲方必须保证此房为70年大产权。若非70年大产权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无条件退房,甲方需承担经济损失,并双倍返还乙方所付房款。2.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如需甲方配合办理有关房屋手续,甲方必须无条件配合;在此期间甲方若反悔视为甲方违约,需赔偿乙方经济损失并双倍返还所付房款。3.经甲乙双方协商,因国家政策原因,乙方购买受限制,此房为不能过户到乙方本人名下,由乙方自己解决产权落户人的问题,甲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乙方过户到乙方自己找的落户人的名下。4.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后,未改名之前乙方违约,乙方定金不退,甲方有权继续出售。5.甲方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方,属严重违约,乙方有权退房,甲方应在三日内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房款,并另行双倍返还乙方全部已付房款,乙方购房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双方共同承诺违约责任:1.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生效,甲方违约,双倍返还乙方所交定金,并按房屋成交价的10%赔偿乙方违约金;乙方违约,购房定金不退,并按房屋成交价的10%赔偿甲方违约金。2.甲方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方,属严重违约,乙方有权退房,甲方应在三日内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房款,并双倍返还乙方定金及已付房款,按房屋成交价的20%赔偿乙方违约金;乙方购房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合同尾部甲方处宋某建签名并捺有手印,甲方配偶处周某涵签名并捺有手印,乙方处陈某杰签名。

2018年4月23日,周某涵(甲方、出售方)与陈某杰(乙方、买受方)签订《房屋买卖交接书》,确认双方已经将案涉房屋钥匙交接完毕,该房屋交接书生效日起由乙方居住或出租,出租房屋租金由乙方收取。同时再次确认了《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过户日期及余款支付时间。

2019年8月某地法院向M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M公司协助查封宋某建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产一处。

2020年6月法院拍卖将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拍卖给竞买人陈某峰,成交价格为2711500元。

2020年6月24日,本院出具判决书判决确认陈某杰宋某建2014年8月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庭审中,周某涵认可其与宋某建共计收陈某杰购房款135万元。

庭审后,陈某杰提交案件事实的核查回复中称:涉案房屋于2020年6月23日被拍卖后,受让人陈某峰将涉案房屋门锁更换,此后涉案房屋由陈某峰管理控制。涉案房于2018年4月23日交付后,其于2018年12月委托中介公司将涉案房屋出租,委托出租期间为2018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月租金5200元。2020年5月,涉案房屋被张贴拍卖公告后,承租人担心租赁安全,涉案房屋未能继续租赁。

裁判结果

一、确认陈某杰宋某建2014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20年6月解除;

二、宋某建周某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陈某杰购房款1350000元;

三、宋某建周某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陈某杰赔偿款900000元;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陈某杰宋某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现涉案房屋已被拍卖,致使陈某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陈某杰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关于陈某杰主张宋某建周某涵返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金,因宋某建导致涉案房屋被拍卖,陈某杰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对双方的合同解除,宋某建存在过错,应当赔偿陈某杰相关损失,法院对于陈某杰的该项诉讼请求,合理的部分予以支持,关于赔偿金的具体数额,法院考虑到合同履行情况、租金收益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房屋买卖合同》系在宋某建周某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且购房款系由二人共同收款,故陈某杰主张二人共同承担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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