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涂宗华,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原被告于2007年2月7日在某省民政厅登记结婚,于2013年10月8日在某省民政厅协议离婚,又于2015年1月14日复婚,在某省民政厅登记结婚,再于2019年2月21日在某省民政厅协议离婚。原告与被告经历了两次结婚,两次离婚。协议离婚后原被告双方对于离婚协议书的财产分配有异议。被告认为,案涉2019年2月21日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第二项财产协议的约定并不是被告和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关于财产的分配作出的是虚假离婚的意思表示。
民事裁定时间:2023年12月26日
审理结果:代理被告胜诉
法院认为,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因双方离婚时间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虽然原、被告双方离婚协议中对案涉房产分割问题进行约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8条规定,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进行处理。本案中,案涉房产已被其他法院另案查封,原告诉请属于确权之诉,故本案应当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律师办案心得: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