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3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房屋一套,原告支付完全部房款及契税款。由于被告自交房至今没有履行并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统一规划、统一经营管理、统一打造、统一营销推广”的从给付义务,致使原告不能实现购买该房屋进行商业运营的根本目的,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目的全部落空,原告有权解除合同。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点评:我方当事人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等一系列合同后,按约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履行了购房人的合同义务。但被告自2014年交房至今长达7年的时间,未按约定对案涉房屋所在商业项目进行统一规划、经营管理、统一打造、营销推广,案涉房屋至今不具备商业物业的基本用途和经营条件,不符合被告在合同中承诺的商业物业的状态,不能满足我方当事人购买商业物业应当实现的经济效益和合同目的,从而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我方当事人作为为合同守约方依法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