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潭中再字第38号作出判决,变更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0)潭民一初字43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原判决对浓东星应承担的赔偿份额负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袁**对沈**承担赔偿责任份额负连带责任的申请再审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这是郑永忠律师代理的一起交通事故再审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