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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生前遗嘱将房屋给己方继承,部分继承人不配合案例
更新时间:2023-12-19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归原告所有;2、判决三被告配合原告办理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产权过户手续;3、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与三被告系杨某鹏吴某娜子女,杨某鹏2002年因病去世,吴某娜2021年因病去世。杨某鹏吴某娜生前购买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杨某鹏去世后,四子女放弃继承涉案房屋,故该房屋全部产权归吴某娜所有。被继承人吴某娜2020年在北京市公证处立遗嘱将涉案房屋确定归原告继承所有。被继承人吴某娜去世后,原告与被告一、二均同意按照遗嘱执行,但被告三拒绝遵从遗嘱继承房屋,致使原告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君杨某鑫辩称,认可遗嘱,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杨某峰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房屋分配时是按在册人口分配的,涉案房屋有杨某峰的份额,应当先将杨某峰的份额析出之后余下的部分才是遗产。如果法院认为没有份额,杨某峰要求永久居住权。吴某娜9月23日设立了遗嘱附加协议,对9月15日形成的遗嘱进行了修改,二份遗嘱相冲突,应以9月23日的遗嘱为准。

1995年房改后,杨某峰一直与吴某娜居住生活,对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

法院查明

杨某鹏吴某娜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四人,分别为杨某杰杨某君杨某鑫杨某峰杨某鹏2002年2月22日死亡,吴某娜2021年3月17日死亡。杨某鹏生前未留有遗嘱。

1995年12月20日,杨某鹏F公司签订《出售公有住房合同》,购买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

2009年7月16日,吴某娜杨某杰杨某君杨某鑫杨某峰于北京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杨某杰杨某君杨某鑫杨某峰均表示无条件放弃对被继承人杨某鹏的遗产继承权。

2020年9月15日,吴某娜于北京市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内容为:在我去世后,一号房屋产权全部由儿子杨某杰个人继承,排除其配偶的共有权。

2020年9月23日,吴某娜签有遗嘱附加协议一份,内容为:2020年9月15日,在公证处公证遗嘱将一号房屋由杨某杰继承,属于杨某杰的个人财产。希望杨某杰继承之后做到以下几点:1、杨某杰继承过户后,在一个月之内,将此房屋委托给合法售房机构出售,不得转做他用。房子出售之后,所得房款除去各种卖房及办理后事费用,四个兄弟姐妹平均分配,各得1/4,售房款到账10日内,将相应份额一次性转至杨某君杨某鑫账户内,在支付杨某峰1/4售房款之前,需扣除他之前欠杨某鑫的叁拾万钱和杨某杰肆万元钱。剩余房款方可支付给杨某峰……。该附加协议下方有吴某娜的签字及捺印。双方当事人对该遗嘱附加协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由杨某杰继承所有(杨某君杨某鑫杨某峰均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杨某杰办理房屋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之义务);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涉案房屋系被继承人杨某鹏吴某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杨某峰主张分房时考虑了家庭人口及出资,诉争房屋中包含有其份额,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杨某峰主张之居住权,法院不予支持。

杨某鹏死亡后,杨某杰杨某君杨某鑫杨某峰通过公证方式放弃了诉争房屋的继承权,故诉争房屋归吴某娜所有。被继承人吴某娜死亡后,依据公证遗嘱,诉争房屋应由杨某杰继承所有。就遗嘱附加协议,双方当事人可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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