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述
原告汕头市X厂与被告浦江X公司系长期存在内衣购销业务的往来单位。2020年9月12日,经双方核对,确认被告浦江X公司尚欠原告货款95210.5元。双方于2020年9月12日达成清偿欠款协议,约定被告浦江X公司应于2020年12月12日前清偿所有货款;如逾期,则应按年化15.4%计算利息,利息起算日为本协议签订日。同时还约定,如未能于2020年12月12日内归还上述欠款,则公司股东秦X自愿作为保证人,对未能归还的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从本协议签订生效日起至浦江X公司归还本金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截止起诉时,被告浦江X公司尚欠原告汕头市X厂货款60966.5元和利息未清偿,秦X也没有履行相应的保证责任。
二、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合同纠纷和连带责任的问题。根据协议,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还款责任,而秦X承担了连带责任保证。然而,被告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秦X也没有履行保证责任,这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原告有充分的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并要求秦X承担连带责任。
三、意见或者建议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原告汕头市X厂有权要求被告浦江X公司、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同时要求秦X承担连带责任。建议原告继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全力维护自己的利益,并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建议被告提前履行还款义务,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