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婚姻家事*离婚后财产*辽源婚姻律师】粟某某与其前夫金某某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粟某某拿着其与金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找到我,希望我能帮她把汽车要回来。虽然双方签订了协议,约定两台汽车都归粟某某所有,但是粟某某并不实际占有控制汽车,甚至连汽车所有权人是谁都不太清楚,协议上面也只写了车辆号牌,没有车架号等信息。接到委托之后,第一步去车管所查询两台汽车登记在谁的名下,发现没有车辆的任何信息。与粟某某沟通之后,先立案起诉了金某某,要求其将两台车过户给粟某某。立案之后,又和金某某谈判,和承办法官沟通,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本来不可能胜诉的案件,经过我的努力,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 吉 0403民初 19**号
原告: 粟某某, 女, 1990年 **月 ** 日出生, 汉族, 住吉林省东辽县白泉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敏, 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金某某, 男, 1992 年* *月**日出生, 汉族, 住吉林省东辽县白泉镇*******。
原告粟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年 8 月 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粟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履行离婚协议,配合将号牌为吉 DE****、吉 DJ****的车辆过户至原告名下;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粟某某与被告金某某于 2020年11月23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约定车辆号 牌吉 DE****、吉 DJ**** 的两台车辆归原告所有,但是被告金某某自始没有配合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故原告诉至法院。
一、被告金某某于2024年1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粟某某卖车款 ****元;
二、 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 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 300元, 减半收取150元, 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 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判决(调解书)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 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书(调解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本判决书(调解书) 生效之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
书 记 员 ***
二○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