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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心梗支架植入致血栓风暴死亡,医院同等责任赔偿50万
更新时间:2023-12-01

  【基本案情】

  1月29日15:01,患者王某某因无明显诱因出现剑突下疼痛约1小时入XX医院急诊抢救室,诊断为:急性ST段抬高型前壁心肌梗死。医生告知家属外请省医院专家亲自做手术。

  15:51,在局麻下行药物洗脱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经皮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两根血管操作+植入一根血管的支架+单根导管的冠状动脉造影术。术中置入支架1枚,术中前降支及回旋支反复闭塞,考虑发生“血栓风暴”,反复抽吸,扩张。患者出现血压、心率下降,19:40出现意识丧失、呼之不应,经抢救无效死亡。而外请专家需要从外地赶来,其进入手术室时支架已放入。

  尸检报告:死因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发生急性心肌梗死致心源性死亡。

  【律师分析】

  1、在被告不具备急诊冠脉内溶栓及PCI等介入条件(人员不能及时到达)的情况下,应当紧急转往PCI医院(接诊至PCI<120分钟),若时间明显延迟,可先选择静脉溶栓后再转往PCI医院,而被告却优先选择难度大且风险较高的冠脉内溶栓及PCI,且未向患方告知静脉溶栓替代治疗方案,存在明显过错。

  2、患方仅同意“冠脉内药物溶栓”,而被告却给予球囊扩张、抽吸、支架植入等,存在明显过错。

  3、被告介入手术经验不足,操作不当,反复血栓抽吸、反复球囊高压力机械扩张致冠脉内皮损伤严重致血栓风暴发生。

  4、被告医院在出现血栓风暴时处置不当,未及时停止抽吸、停止扩张、终止介入手术,未及时大剂量应用替罗非班等抗栓药物,导致患者最终死亡。

  5、对于分叉病变POT近端优化技术及对吻扩张技术,要求术者具有熟练的操作技能,而被告医院不具备该技术技能,导致手术失败,血栓风暴的发生。

  6、被告医院告知不足。

  (1)患方未签署支架植入知情同意书,医院擅自手术。

  (2)未向患方告知支架植入的相关风险,权衡获益和风险,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3)未告知替代治疗方案,包括静脉溶栓。

  (4)外聘专家从外地赶往被告医院的情况,未与患方沟通。

  (5)未向患方告知病危抢救、死亡等情况。

  【鉴定意见】

  医方存在对介入风险评估不足,未充分评估血栓形成的因素,对PCI手术中处理原则不够谨慎,手术经验及手术把握度方面有欠缺,在专家未到的情况下先行手术违反了手术程序及操作规范。医方在专家变更后亦未告知患者家属,在术中确需变更手术方案时,未取得患者家属同意签字情况下实施手术,直接侵犯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医方存在严重违反了必要告知义务。

  医方的过错与患者急性心肌梗致心源性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为同等。

  【法院调解】

  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0余万元(非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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