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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伦经典案例解析:揭秘虚假卖房引发的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
马政鹏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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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主任律师
从业11年

基本案情


原告于2015年5月入职苏州某造型公司,并在此期间认识案外人汪某某,汪某某向原告介绍其好友郭某某在澳洲卖房子,并详细向原告介绍了该项目,并以该项目“投资少、回报高”等理由诱导原告参与该项目“投资”,在原告称自己没有额外的资金参与投资后,汪某某便声称可以将原告名下位于道前街某巷的房屋过户至被告王某某名下,以王某某名义贷款,用于投资,贷款每月仍然由原告偿还。


后原告在汪某某主持下签订房屋转移协议,以远低于市场价的56万元,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完成虚假买卖行为,将房屋过户至王某某名下,期间汪某某多次承诺事后会协助原告将房屋过户回去。


在涉案房产转移至被告名下后,原被告又在汪某某主持下至邮储银行办理贷款,后将贷款分别转至汪某某及郭某某名下。在2016年7月,原告又支付被告八千元作为感谢费。此后每次原告与郭某某谈及澳洲房产的具体事项均被打断,索要承诺每年15%的利息也没有任何兑现。


直至2020年,原告从他人口中得知澳洲房子出事了,后便无法与郭某某正常联系,期间原告要求出示澳洲房产信息均无果,原告因此要求被告及汪某某协助其将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但因涉案房产有贷款无法过户,因此汪某某又要求原告将西安房产抵押偿还贷款,至此原告开始产生疑虑,并多次报警。


案件焦点: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了不动产的权利状况,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但实际生活中可能存在不动产的实际权利人与登记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在不动产的真实权利状态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可能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下,不能仅以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簿的记载认定所有权人。


本案中,根据书面合约、微信记录、银行流水等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某在 2016年签署的苏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并非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并无买卖房屋的合意,实为原告自己因筹措资金而将房屋转移登记至被告名下并向邮储银行抵押贷款,每月按揭贷款由原告自己偿还,贷款尾款亦由原告本人偿付,买卖合同无效,故案涉房屋的真正权利人是原告,原告现诉请被告配合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至其名下,于法有据。


本案结果


确认苏州市某巷房产的所有权归原告赵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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