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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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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王某人身损害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23-11-22

一、案件概况:

郭某母亲与王某妻子系朋友关系,2021年2月25日,郭某母亲在马某娘家聊天,当日14时许,王某酒后来到马某娘家,王某与马某因琐事发生争吵撕扯,郭某母亲在旁站立,无故却被王某多次重拳击打在脸上,郭某与李某闻讯赶到现场劝解,又被王某殴打一番,后郭某母亲拨打110报警。事故发生后,郭某被紧急送至xx医院进行治疗,诊断:“面部软组织损伤、头晕待诊”。2021年4月22日经xx公安局郊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违法行为人王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之处罚”。郭某无故受到如此伤害,致使其身心受到巨大伤害。郭某与王某就赔偿事宜多次沟通无果,故诉至法院

、本案判决结果:

被告王某赔偿原告郭某人身损害赔偿款1481元。

、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王某向郭某赔偿的具体金额;

2.郭某是否存在过错行为。

、律师分析及观点:

王某对郭某进行殴打,造成郭某颜面部软组织损伤、头晕待诊等,王某有明显主观过错,并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十五日及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王某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律师在仔细询问了郭王某人身损害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将王某应向郭某赔偿的金额要回。

、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人身损害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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