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6日,被告王某驾驶苏A937xx号红旗轿车,行驶至下关区新民路附近时,未保持安全车速,撞上路边行走的行人原告吴某某,致使其左膝骨折受伤。该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大队认定:被告王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吴某某委托唐凯律师为其代理人。唐凯律师接受委托后,为其在交警部门、医院收集了相关证据,并提起了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经鉴定为伤残十级。后具状将王某、车辆的保险公司起诉至下关区法院。
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法院判决王某和保险公司向吴某某支付8万余元,并承担了相应的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