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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狗伤人,主人为何犯过失致人重伤罪?
更新时间:2023-11-17

  【案情简介】

  李某在某村的苗圃内,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其饲养的5只罗威纳犬、2只金毛犬及其朋友的2只罗威纳犬散放在该苗圃土沟内,任犬只自由活动。

  张某(女童,6周岁)其叔叔张某甲带至该苗圃土沟内。李某见到后未告知饲养犬只的危险性,也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继续放任犬只在土沟内活动,后张某被其中三只罗威纳犬咬伤头部、会阴部及下肢。经鉴定,张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判决结果】

  被告李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解读】

  一、李某是否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李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后果,虽已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因而发生其所饲养的犬只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案发后,李某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系自首;且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从相关司法实践案例来看,2017年某市的胡某某饲养的两只烈性犬未套狗链将蒋某、文某、唐某、曾某等多人咬伤,法院认定胡某某未尽到看管义务,导致犬只咬伤被害人致重伤二级,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以过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除过失致人重伤罪以外,犬只伤人还可能涉及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罪名。构成哪种罪名需要看是否符合以及符合哪个犯罪构成要件。

  二、李某是否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如饲养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的,不管是何种原因造成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一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对饲养烈性犬管理不善而发生的损害的责任承担规制更为严苛。

  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饲养动物致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承担,归责原则为对侵权责任人适用无过错原则。一旦其饲养的动物造成损害,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除非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如殴打、挑逗犬只等,则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一定程度地减轻责任甚至免责,饲养人或管理人对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负有举证责任。

  黑犬伤人时未见其主人,李某作为饲养人未尽到对犬只的拴养、圈养责任,没有对黑犬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导致张某被咬伤,黑犬在张某及其叔叔毫无预料和防备的情况下突然发起攻击,张某及其叔叔不存在主动、故意挑逗、激怒黑犬的行为,李某如主张减轻责任或不会获得支持。如涉事犬只是被李某遗弃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李某作为原饲养人仍应当对黑犬伤人一事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李某对受伤的张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是毋庸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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