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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宗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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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在学校受伤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23-11-07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涂宗华,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李某是某小学六年级的学生。2023年4月20日上午三节课后,原告与被告李某嬉戏玩耍,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被告李某多次搂住原告,将原告摔倒在地,导致原告左手受伤。某小学某老师电话通知原告的母亲孩子受伤,原告母亲立即赶至学校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拍片检查显示原告左侧肱骨髁上骨折,需要手术治疗。原告住院治疗11天,支付了住院及门诊医疗费用31524.6元,出院诊断肱骨髁上骨折(左),皮肤裂伤、神经损伤,医嘱每周换一次药,石膏固定4-6周,加强营养,骨折愈合后取出内固定等。经江西省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伤情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6000元,产生鉴定费用2400元。被告李某承认打架伤人行为,但被告的父母在支付5000医疗费后,拒绝协商赔偿事宜。被告某小学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原告与被告李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校方应进行必要的引导和安全警示,时刻防范于未然,被告某小学在安全管理上具有一定的疏漏,未尽到保护注意的义务,致使被告李某将原告搂住并摔倒在地,因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判决时间:2023年10月9日

审理结果: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先用戒尺多次击打并语言挑衅被告李某,引起双方争执,导致原告左手受伤。事发时双方均已年满12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打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具有一定行为能力和判断能力,双方均存在过错,双方均承当相应的责任。被告某小学虽制定了安全保障制度等规定,但未提交事发现场是否有管理人员进行监管、如何监管的相关证据,无法证明其按规定进行了切实有效的监管。事故发生时,巡逻老师未及时发现、制止,而是学生向班主任反映情况才制止打架行为,故某小学作为教育机构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及各方过错程度,法院依法酌情原告、被告李某、被告某小学依法按35%、25%、40%比例承担责任。因被告李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责任由其监护人即被告李某的父母共同承担。被告某小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险,案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被告某小学对原告的赔偿责任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被告某保险公司抗辩案涉事故系学生打架,属于校方责任保险条款中的免责事由,故不承担保险责任,且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医疗费的保险赔偿标准应核减不低于10%的非医保费用,但被告某小学称未收到该保险条款,被告某保险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已就免责条款对某小学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故对被告某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律师办案心得:遇到此类案件,首先咱们要看孩子到底是怎样受伤的,伤势如何。如果是在课间或者活动时受的伤,那就可以走意外伤害保险,现在学生一般都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出现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会进行赔偿的。如果是学校设施设备造成的,那就可以走校方责任险进行赔偿。如果是和其他同学打闹造成的,责任在对方,那就由对方家长进行赔偿,学校可以在其中进行协调沟通。同时,学生在学校受伤,如果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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