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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雪受伤,滑雪场该不该赔
更新时间:2023-10-20


一、案情

甲某去乙村滑雪场滑雪,滑行中滑雪圈与前面的滑行者相撞,造成甲某腰椎骨折。乙村拒绝赔偿,甲某诉至法院。

乙村的抗辩理由是:滑雪场已经立警示牌提示危险,甲某自甘风险,应当自己承担责任。

二、承办经过

代理律师经现场调查、勘测,发现乙村滑雪场存在以下安全问题:

1、滑雪场坡度过陡,坡度在20——30度之间,超出《全国滑雪场所管理规范》规定的坡度标准,造成滑行速度过快。

2、没有减速设施,致使滑雪圈越划越快,失去控制。

3、滑道过窄,仅能容纳一个滑雪圈滑行,后面的滑行者无法避让前面的滑行者。

4、U型滑道的弧度为55度,不能保证滑雪圈顺利通过U型滑道,造成后面的滑雪圈在U型滑道的起点撞上前面未通过U型滑道的滑雪圈。

5、没有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没有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没有应急预案。

6、没有在醒目位置设置《滑雪者须知》、《滑雪者行为安全守则》。

针对乙村的抗辩理由,代理律师认为,假设真的如其所说,做了危险提示,但仅仅提示滑雪有危险没有实际意义,因为起不到安全保障作用。最为重要的是,只有滑雪场符合安全标准,危险提示才有意义,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滑雪场,经营者的义务是不开业,提示并不能免责。因此,乙村应当赔偿甲某受伤造成的损失。

三、判决结果

法院支持了甲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乙村赔偿甲某受伤造成的损失。考虑到甲某自身有一定的过错,相应减轻了乙村的赔偿责任。

四、点评

这些年冰雪旅游蓬勃发展,农村利用自然资源优势开办滑雪场越来越多。但因为不懂安全标准,滑雪场大多不符合安全标准,致使事故频发,给群众造成身体伤害,重者落下身体残疾。

加强对农村滑雪场的管理刻不容缓。因为农村干部知识水平有限,乡镇政府和文体主管部门必须把这件事管起来。乙村的滑雪场建成开业,官员莅临现场,剪彩、讲话,这样做是不行的。

对加强农村滑雪场所管理的建议,代理律师在《娱乐性滑雪场亟待规范》一文已有探讨,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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