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B某曾于X年X月X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要求A公司支付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的工资差额及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的休息日加班工资,该案于X年X月X日作出裁决,支持了B某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的部分工资差额,未支持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后B某再次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1、支付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X元; 2、支付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期间工资差额X元。
【仲裁裁决】
仲裁委员会认为,B某本案主张的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期间的工资差额及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已经在其他案件中予以处理,本会不做重复处理。B某在本案中提供的工资明细表系其本人制作,在A公司不认可真实性的情况下,本会无法据此认定A公司存在少发其X年X月的工资,X年X月至X月的餐补话补,同时,B某未提供证据证明与A公司有约定过季度绩效工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B某按照X元的标准认为A公司少发其4个季度的绩效工资,缺乏依据,综上,现B某要求A公司支付工资差额,本会不予支持。B某确认本案主张的休息日加班工资所依据的事实与其他案件所依据的事实一致,同时确认后续法院的判决也未认定其存在休息日的加班,故B某以同一事实理由向A公司主张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本会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从本案的裁决结果我们可以看到,劳动者对同一事实不可以重复仲裁,劳动者对其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相关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