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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未开票,发包方可以拒付工程款吗?
更新时间:2023-09-25

无锡XX公司诉XX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无锡XX公司XX开发公司签订消防深化设计、供应及安装分包工程合同,约由无锡XX公司承建XX开发公司消防工程项目,合同总金额3595338元;该工程项目于2020年10月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双方经结算确认工程结算总价为3692985.33元XX开发公司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款项698336.06元(不含工程质保金)已届付款期限,但经无锡XX公司多次催告仍未支付;无锡XX公司为向XX开发公司索要拖欠的工程款,特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XX开发公司于庭审中,却否认其与无锡XX公司签订结算协议,对结算金额不予认可,且以无锡XX公司未开具剩余全额发票,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为由,对无锡XX公司主张的工程款预期利息不予认可,请求驳回无锡XX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判决XX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无锡XX公司支付工程款698336.06元。


律师点评

审判实务中,发包方通常以承包方未开具发票作为拒付工程款的抗辩事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就是一方完成合同项下的建设工程,另一方依约支付工程款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一种双务合同,依据其合同的本质,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也就是说,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而开具发票的义务显然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在一方违反约定没有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另一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即支付工程价款。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一方不及时开具发票,另一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此时才意味着将开具发票视为与支付工程价款同等的义务,发包方才能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

本案中,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作业,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以及双方结算情况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发包方抗辩双方未签订结算协议,就结算价格未达成一致意见,但在承包方已向发包方提供相应结算资料,双方在庭审中也一致确认案涉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且承包方于诉讼过程中已将剩余全部金额对应增值税发票开具给发包方,发包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即支付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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